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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排汙企業將戴上環保稅緊箍咒

作為我國第一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標誌著我國環境保護領域“費改稅”將以立法形式確認固化, 也意味著我國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汙收費制度將退出歷史舞臺。 對於企業而言, 明年起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企業等污染企業將戴上“緊箍咒”。

2016年12月25日,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依據環境保護稅法, 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

徵稅物件指“環境保護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雜訊4類應稅污染物。

計稅依據方面, 將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作為計稅依據。 其中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排放量確定;雜訊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

與此同時, 在稅收征管方面, 環境保護費改稅後, 徵收部門由環保部門改為稅務機關, 環保部門配合, 將開啟“企業申報、稅務徵收、環保監測、資訊共用”的稅收征管模式。

28日, 重慶環保稅稅額方案出爐, 即: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 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元;自2021年1月1日起,

大氣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5元, 水污染物稅額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元。

記者瞭解到, 目前, 全國大部分省份已確定具體稅額, 環保稅開徵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正在穩步有序推進中。

其中, 遼寧、吉林、安徽、江西等省份明確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適用稅額根據環保稅法確定的最低稅額徵收, 即每污染當量分別為1.2元和1.4元。

浙江、湖北等部分地區制定的稅額略高於環保稅法規定的最低稅額, 江蘇、海南和四川確定的稅額適中。 還有個別省份對適用稅額設定了過渡年限。

而京津冀等則普遍對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確定了較高的具體適用稅額。 北京市執行最高稅率, 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

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4元, 均按環保稅法規定的稅額幅度上限執行。 河北省將環保稅大氣主要污染物和水主要污染物稅額分為3檔, 分別按照環保稅額下限的8倍、5倍和4倍執行。 此外, 上海、天津、江蘇等省份適用稅額超過了稅額下限的3倍。

有業內人士預計, 環保稅一旦開徵, 規模將遠超現行排汙費, 年徵收或達到500億元。 這其中, 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企業受影響最大。

專家指出, 以排汙費倒逼企業加強環境治理、減少污染物排放, 對我國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實際執行中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干預等問題, 影響了該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

環保稅法實施後, 我國環境保護領域“費改稅”將以立法形式確認固化。

專家稱, 環境保護稅的收入規模並不大, 排汙費改稅的主要目的不在於籌集財政收入, 而在於通過稅收杠杆, 引導排汙單位減少污染物排放, 其環保意義遠遠大於財政收入意義。

責編:王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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