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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男子受賄28000元受審

國家工作人員一旦把手中的權利變為謀取私利的工具, 否則權力會如同“脫韁的野馬”, 肆無忌憚, 為所欲為, 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近日, 白水法院審結了這起受賄案件, 被告人劉東海犯受賄罪, 免予刑事處罰;並對被告退繳的28000元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2013年白水縣第二批廉租房報名期間, 田小斌找被告人劉東海給其幫忙辦理廉租房, 劉東海答應後, 給予劉東海5000元好處費。 劉東海就聯繫了時任房改辦副主任的楊建建讓其給予關照, 後廉租房就申請下來了;白水縣第三批公租房報名期間, 被告人劉東海的同學同飛飛找他,

讓給張琳、馬冬青幫忙辦理公租房, 先後給了劉東海20000元, 後二人已參與公示和搖號;第三批公租房公示過後, 趙斌在資格審查時被房改辦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 趙斌就找劉東海並送給3000元好處費, 劉東海聯繫其關係幫忙, 後趙斌參與了公示和搖號。

另查明, 被告人劉東海于2016年4月20日接到白水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辦案人員口頭通知後, 自動到該局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次日被白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2016年4月22日, 劉東海向白水縣人民檢察院退繳了其全部涉案款項28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劉東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為給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收受賄賂款28000元, 且有較重情節,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劉東海在檢察機關立案前能自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系自首, 且在檢察機關退繳了全部贓款, 當庭又自願認罪悔罪, 犯罪情節輕微, 不需要判處刑罰, 依法可免於刑事處罰。 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法律法規, 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廉租房本是國家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但個別國家工作人員卻以此來謀私利。 這起發生在身邊的案件, 再次告誡國家工作人員心莫貪、手莫伸。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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