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城中村拆遷, 有村裡戶口的老年人可以多拿補償。 陳某為了多分補償款, 就和自己的妻子離婚了, 然後和自己的丈母娘辦了結婚手續(有點毀我三觀了……)。 由於該丈母娘是沒有工作的老年人, 陳某於是多分了10萬元的補償款。
拆遷結束後, 陳某和丈母娘離婚, 和妻子重婚。
陳某構成詐騙罪嗎?
這裡, 首先我想普及一個法律常識:
在法律上, 沒有所謂的“假離婚”。 只要辦理了正常的結婚登記手續, 你自己以為的“假離婚”其實就是真結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 只有這四種情形的婚姻是無效的: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因此, 婚姻是不是有效, 跟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男女的主觀意圖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除了事實婚姻以外, 法律上判斷是否存在婚姻, 只是以是否登記結婚為標準。 所謂的“假結婚”僅僅就是當事人自己以為的。
回到這個案例當中, 陳某和丈母娘的婚姻雖然毀了三觀, 但其辦理了結婚手續, 就是法律認可的合法婚姻, 顯然也就不能認為陳某以假結婚的形式騙取拆遷款了。 陳某不構成犯罪。
當然,
其實, 我們仔細一想。 這種觀點就是典型的主觀主義定罪方法。
先從主觀再到客觀:主觀上, 陳某有騙拆遷款的故意;客觀上, 陳某有離婚結婚再離婚的惡意行為;最後陳某拿到了多分的拆遷款。 因此陳某構成詐騙罪。
而我國刑法目前採取的是客觀主義定罪方法。
就是從客觀再到主觀:客觀上, 陳某的離婚結婚行為是合法的婚姻登記行為,
那麼也有人會說, 陳某主觀上確有騙錢的想法啊。 但是, 請注意:犯罪是行為, 而不是思想!刑法只懲罰行為, 而非思想。
這種為了鑽法律的空子, 和丈母娘結婚的行為, 只能從道德譴責和調整拆遷政策上進行約束了。 畢竟, 法無禁止即自由。
文 | LCC 來源 | 辦案人
近期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