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 市政府網站發佈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滄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信、電子郵件、電話、手機短信、傳真、來訪等方式, 對轄區內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 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 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 予以相應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四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及證據(如欺詐性廣告、合同、收據等);
(二)舉報者本人的基本資訊, 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
(三)舉報內容未經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
(四)舉報內容客觀真實, 接到舉報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獎勵:
(一)舉報的內容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路資訊等公開報導或披露的;
(二)已經受理或正在查處的非法集資案件;
(三)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四)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 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的;
(五)處非辦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的其他人舉報的;
(六)處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舉報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獎勵的。
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 獎勵最先舉報人。 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説明的, 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 按同一舉報獎勵, 獎金由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舉報同一事實的, 不給予重複獎勵。
第三章 獎勵程式及標準
第七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接到舉報人舉報後, 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公安部門核查。 公安部門接到核查事項後, 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並回饋核查結果。
跨縣(市、區)的案件, 由市處非辦確定主辦地後辦理。
第八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獎勵標準如下:
(一)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情節較輕、不涉及犯罪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獎勵;
(三)被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涉案金額在1億元以上或是在全國、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再次給予舉報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在獎勵審批完成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具體獎勵金額由受理舉報的相關縣(市、區)處非辦牽頭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同時報市處非辦備案。
第四章 監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獎金發放憑證等)。各縣(市、區)政府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捏造、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有關部門應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做好保密工作。受理部門應指派專人妥善保存舉報人資訊,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洩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等資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具體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非法集資舉報的受理、核查、協調、處理、督辦、移送和報告等制度,並將實施細則於年底前報市處非辦備案。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應於每季度結束時,向市處非辦報送上季度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處非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聯繫電話:2160936,郵箱:czscfb@163.com
第八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獎勵標準如下:
(一)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情節較輕、不涉及犯罪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獎勵;
(三)被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涉案金額在1億元以上或是在全國、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再次給予舉報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在獎勵審批完成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具體獎勵金額由受理舉報的相關縣(市、區)處非辦牽頭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同時報市處非辦備案。
第四章 監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獎金發放憑證等)。各縣(市、區)政府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捏造、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有關部門應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做好保密工作。受理部門應指派專人妥善保存舉報人資訊,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洩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等資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具體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非法集資舉報的受理、核查、協調、處理、督辦、移送和報告等制度,並將實施細則於年底前報市處非辦備案。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應於每季度結束時,向市處非辦報送上季度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處非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聯繫電話:2160936,郵箱:czscf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