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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獎勵2萬!滄州人,再發現身邊有這種事,趕緊舉報

12月28日, 市政府網站發佈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滄州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

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 及時發現非法集資案件線索, 維護我市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6〕26號)精神, 按照《河北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的要求, 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信、電子郵件、電話、手機短信、傳真、來訪等方式, 對轄區內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 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 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 予以相應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第一責任人,

對本行政區域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負總責。 各縣(市、區)處非辦具體負責受理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並給予獎勵, 向社會公佈通信地址、電子郵箱、投訴舉報電話、獎勵聯繫電話或其他接受舉報和實施獎勵的方式等。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四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違法事實及證據(如欺詐性廣告、合同、收據等);

(二)舉報者本人的基本資訊, 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

(三)舉報內容未經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

(四)舉報內容客觀真實, 接到舉報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獎勵:

(一)舉報的內容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路資訊等公開報導或披露的;

(二)已經受理或正在查處的非法集資案件;

(三)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四)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 在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的;

(五)處非辦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的其他人舉報的;

(六)處非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舉報的;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獎勵的。

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 獎勵最先舉報人。 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説明的, 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 按同一舉報獎勵, 獎金由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舉報同一事實的, 不給予重複獎勵。

第三章 獎勵程式及標準

第七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接到舉報人舉報後, 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公安部門核查。 公安部門接到核查事項後, 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核查完畢並回饋核查結果。

情況複雜的, 可適當延長核查時間, 並告知受理部門延期時間及延期理由。 核查後,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及時立案, 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做出情況說明, 並回饋受理部門, 受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認定並作出處理。

跨縣(市、區)的案件, 由市處非辦確定主辦地後辦理。

第八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獎勵標準如下:

(一)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情節較輕、不涉及犯罪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獎勵;

(三)被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涉案金額在1億元以上或是在全國、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再次給予舉報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在獎勵審批完成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具體獎勵金額由受理舉報的相關縣(市、區)處非辦牽頭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同時報市處非辦備案。

第四章 監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獎金發放憑證等)。各縣(市、區)政府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捏造、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有關部門應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做好保密工作。受理部門應指派專人妥善保存舉報人資訊,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洩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等資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具體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非法集資舉報的受理、核查、協調、處理、督辦、移送和報告等制度,並將實施細則於年底前報市處非辦備案。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應於每季度結束時,向市處非辦報送上季度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處非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聯繫電話:2160936,郵箱:czscfb@163.com

第八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獎勵標準如下:

(一)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情節較輕、不涉及犯罪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獎勵;

(二)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獎勵;

(三)被舉報的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涉案金額在1億元以上或是在全國、全省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在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再次給予舉報人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在獎勵審批完成5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具體獎勵金額由受理舉報的相關縣(市、區)處非辦牽頭相關部門研究確定,同時報市處非辦備案。

第四章 監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資金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獎金發放憑證等)。各縣(市、區)政府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監督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對所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捏造、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有關部門應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做好保密工作。受理部門應指派專人妥善保存舉報人資訊,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洩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繫方式等資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縣(市、區)政府應根據本辦法制定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具體實施細則,建立健全非法集資舉報的受理、核查、協調、處理、督辦、移送和報告等制度,並將實施細則於年底前報市處非辦備案。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處非辦應於每季度結束時,向市處非辦報送上季度本地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處非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聯繫電話:2160936,郵箱:czscf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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