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國度新標準, 從2018年1月1日起將實施。 標準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 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 劃入機動車範圍”。
按標準規則持有摩托駕照(指二輪)能駕駛二輪摩托和輕便摩托, 按照國度規則的電動車(指二輪)是屬於非機動車其派司及軟照也屬非機動車, 且它只能行駛在非機動車道, 和自行車一樣男女老小都是能夠騎的。
但假如是超標又沒有派司就難說了,
我國幅員廣闊, 各省會市, 城鎮之間執法差異很大, 有的城市禁摩禁電動車, 有一點要牢記不管開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