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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金山法院宣判的這起案件,15人獲刑,最高被判17年……

2017年8月14日, 金山法院立案受理了戴某飛等15人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詐騙、虛假訴訟一案,該案系金山區首例“套路貸”案件。 10月24日、25日, 金山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12月28日, 金山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

案情

金山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 張某某(另案處理)為非法牟利, 成立上海禹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禹鵬公司”), 夥同被告人戴某飛等人, 糾集被告人高某、任某等人以借貸為名, 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招攬客戶, 當有被害人向該公司借款時, 以雙倍甚至更高的金額寫借條, 並以虛高的金額刻意製造銀行資金走賬記錄, 迫使被害人在虛高的借條、收條上簽字, 並以手續費、服務費、保證金等名義再從被害人處收取費用。

在被害人沒有按要求還款後, 被告人戴某飛等人持虛高的借條糾集或者指使被告人蔣某恒、姚某某、劉某某、沈某等人上門索債,

將被害人強行帶至禹鵬公司或該公司附近進行非法拘禁, 期間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毆打逼迫被害人及家屬籌款交錢, 從中非法獲利。

被告人戴某星等人還以虛假借條、銀行轉帳記錄等證據, 捏造事實, 對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妨害司法秩序。

禹鵬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形成了以張某某、被告人戴某飛等人為首的犯罪集團, 長期在本市以上述手段實施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

審理

法院認為, 被告人戴某飛等14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是犯罪集團。

被告人戴某飛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指揮作用, 是首要分子, 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 即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 予以處罰。

被告人蔣某恒等13名犯罪集團成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從犯, 應當按照其參與實施的犯罪分別予以處罰。 被告人蔣某東非犯罪集團成員, 應當按照其參與實施的犯罪予以處罰。

判決

金山法院對被告人戴某飛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 其餘十四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不等, 均並處罰金,同時責令相關被告人退賠相關被害人經濟損失。

·END·

記者丨朱林 朱奕 唐毅超 徐永其

編輯丨陸燁波 翁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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