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4日, 金山法院立案受理了戴某飛等15人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詐騙、虛假訴訟一案,該案系金山區首例“套路貸”案件。 10月24日、25日, 金山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12月28日, 金山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
案情
金山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 張某某(另案處理)為非法牟利, 成立上海禹鵬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禹鵬公司”), 夥同被告人戴某飛等人, 糾集被告人高某、任某等人以借貸為名, 通過各種途徑向社會招攬客戶, 當有被害人向該公司借款時, 以雙倍甚至更高的金額寫借條, 並以虛高的金額刻意製造銀行資金走賬記錄, 迫使被害人在虛高的借條、收條上簽字, 並以手續費、服務費、保證金等名義再從被害人處收取費用。
在被害人沒有按要求還款後, 被告人戴某飛等人持虛高的借條糾集或者指使被告人蔣某恒、姚某某、劉某某、沈某等人上門索債,
被告人戴某星等人還以虛假借條、銀行轉帳記錄等證據, 捏造事實, 對部分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妨害司法秩序。
禹鵬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形成了以張某某、被告人戴某飛等人為首的犯罪集團, 長期在本市以上述手段實施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
審理
法院認為, 被告人戴某飛等14人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是犯罪集團。
被告人戴某飛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指揮作用, 是首要分子, 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 即敲詐勒索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虛假訴訟罪, 予以處罰。
被告人蔣某恒等13名犯罪集團成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是從犯, 應當按照其參與實施的犯罪分別予以處罰。 被告人蔣某東非犯罪集團成員, 應當按照其參與實施的犯罪予以處罰。
判決
金山法院對被告人戴某飛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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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丨朱林 朱奕 唐毅超 徐永其
編輯丨陸燁波 翁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