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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犯醫療事故罪的婦產科醫生:我可能經驗不足,但我盡力了,我沒犯罪

被判犯醫療事故罪的婦產科醫生:我可能經驗不足, 但我盡力了, 我...

紅星新聞

作者: 紅星新聞 2017-12-29 22:19:44 查看源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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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長的六年煎熬過後,

李建雪等來的, 卻是一份一審有罪的判決。

李建雪曾是福州市長樂市醫院、劉潔(30日-31日)、李建雪(31日-1日)。

至於陳芬的化驗結果, 周嵐、劉潔、李建雪三人均稱, 前一班值班醫生“沒交接”。

李建雪是在31日上午8點到崗的, 她將整整工作24小時。 如今回想, 當時她認為“那不過是個普通工作日”。

交接班完成後, 她和二線醫生王春蘭一起巡視病房。 她查看護士的登記表, 發現一個名叫陳芬的孕產婦已不在病房多日。

綜合判決書中多名醫護人員的說法, 一名排除在危重等三種特殊情況之外、名字未登記在醫院長樂市醫院《臨床值班醫師交接班記錄》上的孕產婦回了家, 在當時很正常。

▲交接班記錄並未將陳芬當成特殊患者記錄在冊

下午兩點, 陳芬回到病房, 無人向李建雪報告, 護士按一般病人處理, 做了各種檢查。

胎心, 正常。

血壓, 正常。

脈搏, 正常。

18時, 陳芬肚子疼, 被送到二樓產房。 一名助產師做了宮口檢查, 告訴她:“多走走, 有助於生產。 ”

這是一次普通的生產, 有助產士在場就夠了, 無需醫生協助。

李建雪說, 按照科室慣例, 因未發現異常, 無護士向她報告陳芬去了產房。

21時24分, 一名3.5公斤的健康女嬰來到人世。

21時30分, 胎盤娩出。

接生工作是沈紅、林美兩名助產士完成的。 沈紅負責臺上, 林美負責台下。 她們發現, 這名產婦的出血量偏多。

沈紅給陳芬含了一粒促宮縮的卡孕栓, 另一粒塞在陰道後穹隆處。

▲21時34分, 李建雪接到產房護士電話通知說產婦產後出血比較多, 立即從三樓趕往二樓產房。 監控截圖

李建雪趕到產房的時間為21時37分, “這是我首次見到陳芬。 ”

她口頭醫囑“做一級護理、心電監護”等, 她發現宮縮欠佳。 她要求持續吸氧、急查血常規、凝血四項、備血、按摩子宮等程式統統上。

經上述處理後, 李建雪發現陳芬宮縮轉好, 但仍有活動性出血, 隨即又通知二線醫生王春蘭, 通知其到場搶救。

王春蘭趕到產房時, 一路靜脈輸液已建立。 她翻看陳芬的病歷, 找不到分娩前的化驗報告。 她一邊指揮搶救, 一邊讓人去電腦裡調報告。

王春蘭發現, 這份報告的化驗指標“存在異常”。

“還不錯”的搶救

一級護理是病房等級的最高級別, 要求護士在15-30分鐘一巡查, 更嚴重的病人會送去ICU。

出血口有兩處, 分別在會陰左側切口和陰道右側後壁。 王春蘭和李建雪等醫生修補了裂傷口, 增建了一路靜脈輸液。

一支促宮縮的欣母沛注入陳芬的身體裡。

持續吸氧、急查血常規、凝血四項、備血、按摩子宮等程式統統上。

▲事發醫院婦產科

手術實施了1個小時,大概在23時完成。王春蘭目測推算,過去兩個小時裡,出血量約為1500毫升。

“人體器官脾有大量血竇,在緊急情況下可向其他器官輸血。按常規操作,1500ml的出血量,補血800ml就夠。”李建雪說。

李建雪開了第一張臨床血液申請單,編號為0002007,緊接著另一名產科醫生又開了第二張取血通知單。

22時47分和次日淩晨0時8分,檢驗科醫生李漢分兩次各發血400ml。當晚該血型的庫存僅800ml,李漢叫福州中心血站直接派車送血。

血液庫存不足的問題,後存在兩種觀點:1、院方未及時補充庫存,失職;2、陳芬是B型RH陽型血,這不是稀缺血,若是白天,隨時可以調,不算大問題。

心跳是由助產士用聽診器聽後記錄的,後來才按規定貼電極片進行心電圖監測。

王春蘭術後觀察了十幾分鐘,血已經止住了,心電監護血壓脈搏穩定。她叮囑李建雪和兩名助產士“注意觀察,有情況隨時報告”後,回值班室沖洗。

到淩晨1時,陳芬術後陰道出血量僅10ml,血壓正常。1時5分,李建雪發現陳芬尿少,決定靜脈推注速尿針劑(呋塞米注射液)20ml。注射後尿量仍未增多,李建雪電話請示王春蘭,王春蘭讓其加快輸液,後排尿300ml。

相關證詞透露的資訊,說明這是一次“還不錯”的搶救。王春蘭對這個過程做如下描述:下半夜1時多,李建雪用內線電打給我說,病人速尿用完尿不多。我問李建雪病人有無難受,李建雪說沒有。我問生命體征怎麼樣,李建雪說好。

產婦“渾身顫抖”說“冷”

淩晨2點半,李建雪判斷,陳芬的生命體征已平穩,遂吩咐助產士等人將其從二樓產房送到三樓病房,“我交代三樓護士注意觀察,有情況隨時彙報。”

▲手術後,將產婦從產房送回病房。監控截圖

陳芬的嬸嬸最後時間段進了產房,她看到陳芬“渾身都在顫抖”,跟她講“我很冷”。“我問醫生(後經公安補充偵查,此人實為助產士楊某某),這種情況能不能將人送去病房?醫生說沒事,血止住了,分娩後的產婦都要送病房。”

陳芬臉色蒼白但神志較清楚,她告訴護士:“我腳很麻,肚子很餓。”家屬喂她吃了些線面和桂圓湯。

2時35分,陳芬被送到三樓病房。2時45分,陳芬出現煩躁表現。

院方記錄顯示,此時陳芬的脈搏144/分,呼吸23次/分,血壓94/45mmHg,血氧飽和度86%。

後長樂市紀委和長樂市監察局介入調查,其調閱刑偵部門案卷材料作出的《關於對李某雪等14人處理意見的函》詳細記錄了陳芬的死亡過程,指出隨後這些生命動態體征指標不斷惡化。

但當班護士認為陳芬生命體征仍屬正常,僅給予加大吸氧量處理。陳芬喊“冷”,護士認為是產房到病房的溫度差導致,或搬動造成。護士未上報,只交代家屬注意觀察。

3時20分,陳芬“手亂動,在床上翻來覆去”,其脈搏123/分,呼吸23次/分,血壓110/50mmHg,血氧飽和度降至76%。

過了幾分鐘,李建雪到達產房並再次通知二線醫生王春蘭到場,叫護士輸液並做抽血檢測,但陳芬失血過多,從其血管裡抽不出血(《處理意見函》稱系找不到血管)。

陳芬的妹妹陳燕稱,此時家屬大喊“救命”,“跪在地上求醫生輸血。”李建雪開了第三張取血通知單,血庫回復“沒血”。

王春蘭趕來,看到陳芬“很躁動,呼吸淺表不規則,心音低鈍,壓人中沒反應,口吐大量食入物”。她通知了三線醫生——副院長陳珍。

一名趕過去的內科醫生看到,陳芬眼結膜無血色,瞳孔放大。他摸不到陳芬的脈搏,用聽診器也聽不到心跳。

靜脈推注腎上腺素、進行胸外按壓、電除顫刺激等手段都上了,陳芬的心臟沒再跳起來。

監護儀顯示器上,一條心波直線出現了。

一審被判有罪的醫生

由於事發緊急,李建雪和王春蘭兩名醫生披白大褂、光腳丫套拖鞋參與最後的搶救。

陳芬于4時30分鐘臨床宣佈死亡,兩名醫生被憤怒的家屬堵在值班室裡不敢作聲,最後被趕來的市領導“解救”。

2013年1月17日,從院長到基層護士,長樂市醫院共14人被長樂市衛生局處理;1月23日,李建雪被吊銷醫師執業資格,開除黨籍;9月29日,長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吳曉紅、王春蘭、李建雪三人涉嫌醫療事故罪,向長樂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14年10月16日,李建雪被單獨提起公訴(其他兩名醫生另案處理,檢方至今未作出不起訴決定,原因不明)。2015年10月13日,此案改變管轄為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今年2月16日-17日,此案在倉山區人民法院開庭。

李建雪說,此案發展至今,一共經歷了1次居住地監視、兩家法院、3次庭前會議、4次取保候審、5次延期審理。

倉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稱,被告人李建雪身為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生,在對產後出血病人陳芬的診治過程中嚴重不負責,造成就診人員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醫療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倉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雪未檢查產婦的化驗報告單、分析化驗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不能及時瞭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產後出血的準備工作,對病人認識不足,不能及時發現危急情況,以致不能立即採取搶救措施,造成產婦病情持續惡化,導致其最終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雪的診治行為與產婦的死亡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鑒於長樂市醫院管理存在重大疏漏,產婦的死是長樂市醫院多名醫生的不當行為所致,被告人李建雪犯罪情節輕微。

▲李建雪案一審判決書

12月4日,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建雪犯醫療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場“罪與非罪”的大討論

2012年5月9日、9月20日,福州市醫學會與福建省醫學會分別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定本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從“醫療事故”到“醫療事故罪”,對李建雪而言,一字之差,天壤之別。12月19日,在福州市鼓樓區的一家咖啡館,李建雪說:“我可能經驗不足,我也理解死者家屬的悲痛心情,但我盡力了,我不是犯了罪的醫生。”

▲事發地長樂市醫院(現長樂區醫院)

12月20日,紅星新聞致電陳芬的父親陳仕,並見了陳芬的丈夫陳偉,但他們並未對此案的一審判決作出評判。在2015年東方衛視的一期節目上,陳仕曾說,他不知道應該追究誰,但要有人“為女兒之死負責”,女兒死在李建雪的值班階段,故“其他醫生都可以原諒,就是不原諒李建雪”。

2015的2月,院方與陳仕等家屬簽訂《民事和解協議書》,作出150萬元的一次性賠償。也是在這一年,媒體報導李建雪案後,立刻引來醫療界、法律界對李建雪“罪與非罪”的大規模討論。

中國衛生法學會會員吳俊此前的觀點被引用,吳俊認為,醫療事故罪的認定要看主觀要件,該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臨床醫療活動本身具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後果,如果把一般過失確定為犯罪,醫務人員無疑會人人自危。

學界的關注和“醫療事故罪”本身難以認定的現狀,導致此案遲至今日才做出一審判決。25日,李建雪的辯護人、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醫師協會維權委員會委員鄧利強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認為,“這是一份折中判決,是權衡各方後的定罪不量刑,但對李建雪而言,是不公平的判決。”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檢、公安部2008年關於醫療事故罪的最新立案標準,規定了“嚴重不負責”的7種情形,分別是:1、擅離職守的;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3、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實驗性醫療的;4、嚴重違反查對、覆核制度的;5、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醫療技術規範、常規的;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015年3月29日,中國醫師協會婦產科醫師分會7名專家對此事故作出的討論意見認為,李建雪在醫療過程中堅守崗位、仔細觀察患者病情、及時向上級答覆請示彙報,遵循上級醫生醫囑,李建雪沒有擅離職守,其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罪相關情形。

婦產科醫生頭上的幽靈

陳芬是從產房搬到病房後,生命體征迅速惡化而死亡的。因未對死者屍檢(死者家屬和院方均指系對方干擾),陳芬死因至今不明。

那份推遲了兩天才被看到的化驗報告,其中4項指標存在異常:紅細胞擠壓43.8%,尿蛋白3+,白蛋白21.4g/L,纖維蛋白原5.76g/L。長樂市紀委和長樂市監察局組成的調查組認為,產婦存在血液高凝的潛在風險,尿蛋白3+是一個嚴重的異常指標。

李建雪向紅星新聞解釋,第1、2、4項資料較偏高,第3項偏低,但需要進一步檢驗,才能確認究竟哪個器官出了問題。“只要化驗結果有異常就得重視,但這個化驗結果,不影響後來的分娩方式。”

後來出庭的專家證人、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婦產科主任陳敦金提出,即便瞭解了化驗結果,還是會選擇自然分娩。陳敦金曾參與編著《實用助產培訓手冊》,該書是各醫院婦產科操作指南。

福州市醫學會7名鑒定專家認為,患者死于產後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動脈血栓栓塞可能性大。福建省醫學會的7名鑒定專家則認為,陳芬存在子癇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與宮縮乏力導致產後出血有一定關係。

中國醫師協會婦產科醫師分會作出討論意見的7名專家指出,產後出血是全球孕產婦死亡的首要原因,醫療界經過長期努力仍不能杜絕。包括陳敦金在內的這7名專家認為,陳芬的不良結局非目前醫療技術所能夠完全避免。

今年5月,世界衛生組織發佈的《2017世界衛生報告》指出,2015年,全球每天約有830名女性因孕期或產期併發症死亡,其中嚴重的大出血占比1/4。

“產後出血是婦產科醫生頭上的幽靈,沒人知道它什麼時候到來。”鄧利強說,在中國,每十萬名產婦中就有數人因大出血死亡。

鑒於此案帶來的巨大影響,鄧利強希望,二審時,此案能公開開庭,讓各方探討李建雪罪與非罪的問題。(文中除李建雪、各律師、專家外,其他人均為化名)

紅星新聞記者丨劉木木 實習生 高雨豪 發自福建福州

編輯丨馮玲玲

紅星新聞

▲事發醫院婦產科

手術實施了1個小時,大概在23時完成。王春蘭目測推算,過去兩個小時裡,出血量約為1500毫升。

“人體器官脾有大量血竇,在緊急情況下可向其他器官輸血。按常規操作,1500ml的出血量,補血800ml就夠。”李建雪說。

李建雪開了第一張臨床血液申請單,編號為0002007,緊接著另一名產科醫生又開了第二張取血通知單。

22時47分和次日淩晨0時8分,檢驗科醫生李漢分兩次各發血400ml。當晚該血型的庫存僅800ml,李漢叫福州中心血站直接派車送血。

血液庫存不足的問題,後存在兩種觀點:1、院方未及時補充庫存,失職;2、陳芬是B型RH陽型血,這不是稀缺血,若是白天,隨時可以調,不算大問題。

心跳是由助產士用聽診器聽後記錄的,後來才按規定貼電極片進行心電圖監測。

王春蘭術後觀察了十幾分鐘,血已經止住了,心電監護血壓脈搏穩定。她叮囑李建雪和兩名助產士“注意觀察,有情況隨時報告”後,回值班室沖洗。

到淩晨1時,陳芬術後陰道出血量僅10ml,血壓正常。1時5分,李建雪發現陳芬尿少,決定靜脈推注速尿針劑(呋塞米注射液)20ml。注射後尿量仍未增多,李建雪電話請示王春蘭,王春蘭讓其加快輸液,後排尿300ml。

相關證詞透露的資訊,說明這是一次“還不錯”的搶救。王春蘭對這個過程做如下描述:下半夜1時多,李建雪用內線電打給我說,病人速尿用完尿不多。我問李建雪病人有無難受,李建雪說沒有。我問生命體征怎麼樣,李建雪說好。

產婦“渾身顫抖”說“冷”

淩晨2點半,李建雪判斷,陳芬的生命體征已平穩,遂吩咐助產士等人將其從二樓產房送到三樓病房,“我交代三樓護士注意觀察,有情況隨時彙報。”

▲手術後,將產婦從產房送回病房。監控截圖

陳芬的嬸嬸最後時間段進了產房,她看到陳芬“渾身都在顫抖”,跟她講“我很冷”。“我問醫生(後經公安補充偵查,此人實為助產士楊某某),這種情況能不能將人送去病房?醫生說沒事,血止住了,分娩後的產婦都要送病房。”

陳芬臉色蒼白但神志較清楚,她告訴護士:“我腳很麻,肚子很餓。”家屬喂她吃了些線面和桂圓湯。

2時35分,陳芬被送到三樓病房。2時45分,陳芬出現煩躁表現。

院方記錄顯示,此時陳芬的脈搏144/分,呼吸23次/分,血壓94/45mmHg,血氧飽和度86%。

後長樂市紀委和長樂市監察局介入調查,其調閱刑偵部門案卷材料作出的《關於對李某雪等14人處理意見的函》詳細記錄了陳芬的死亡過程,指出隨後這些生命動態體征指標不斷惡化。

但當班護士認為陳芬生命體征仍屬正常,僅給予加大吸氧量處理。陳芬喊“冷”,護士認為是產房到病房的溫度差導致,或搬動造成。護士未上報,只交代家屬注意觀察。

3時20分,陳芬“手亂動,在床上翻來覆去”,其脈搏123/分,呼吸23次/分,血壓110/50mmHg,血氧飽和度降至76%。

過了幾分鐘,李建雪到達產房並再次通知二線醫生王春蘭到場,叫護士輸液並做抽血檢測,但陳芬失血過多,從其血管裡抽不出血(《處理意見函》稱系找不到血管)。

陳芬的妹妹陳燕稱,此時家屬大喊“救命”,“跪在地上求醫生輸血。”李建雪開了第三張取血通知單,血庫回復“沒血”。

王春蘭趕來,看到陳芬“很躁動,呼吸淺表不規則,心音低鈍,壓人中沒反應,口吐大量食入物”。她通知了三線醫生——副院長陳珍。

一名趕過去的內科醫生看到,陳芬眼結膜無血色,瞳孔放大。他摸不到陳芬的脈搏,用聽診器也聽不到心跳。

靜脈推注腎上腺素、進行胸外按壓、電除顫刺激等手段都上了,陳芬的心臟沒再跳起來。

監護儀顯示器上,一條心波直線出現了。

一審被判有罪的醫生

由於事發緊急,李建雪和王春蘭兩名醫生披白大褂、光腳丫套拖鞋參與最後的搶救。

陳芬于4時30分鐘臨床宣佈死亡,兩名醫生被憤怒的家屬堵在值班室裡不敢作聲,最後被趕來的市領導“解救”。

2013年1月17日,從院長到基層護士,長樂市醫院共14人被長樂市衛生局處理;1月23日,李建雪被吊銷醫師執業資格,開除黨籍;9月29日,長樂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吳曉紅、王春蘭、李建雪三人涉嫌醫療事故罪,向長樂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14年10月16日,李建雪被單獨提起公訴(其他兩名醫生另案處理,檢方至今未作出不起訴決定,原因不明)。2015年10月13日,此案改變管轄為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今年2月16日-17日,此案在倉山區人民法院開庭。

李建雪說,此案發展至今,一共經歷了1次居住地監視、兩家法院、3次庭前會議、4次取保候審、5次延期審理。

倉山區人民檢察院起訴稱,被告人李建雪身為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生,在對產後出血病人陳芬的診治過程中嚴重不負責,造成就診人員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醫療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倉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雪未檢查產婦的化驗報告單、分析化驗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不能及時瞭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產後出血的準備工作,對病人認識不足,不能及時發現危急情況,以致不能立即採取搶救措施,造成產婦病情持續惡化,導致其最終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建雪的診治行為與產婦的死亡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鑒於長樂市醫院管理存在重大疏漏,產婦的死是長樂市醫院多名醫生的不當行為所致,被告人李建雪犯罪情節輕微。

▲李建雪案一審判決書

12月4日,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李建雪犯醫療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一場“罪與非罪”的大討論

2012年5月9日、9月20日,福州市醫學會與福建省醫學會分別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認定本病例屬於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從“醫療事故”到“醫療事故罪”,對李建雪而言,一字之差,天壤之別。12月19日,在福州市鼓樓區的一家咖啡館,李建雪說:“我可能經驗不足,我也理解死者家屬的悲痛心情,但我盡力了,我不是犯了罪的醫生。”

▲事發地長樂市醫院(現長樂區醫院)

12月20日,紅星新聞致電陳芬的父親陳仕,並見了陳芬的丈夫陳偉,但他們並未對此案的一審判決作出評判。在2015年東方衛視的一期節目上,陳仕曾說,他不知道應該追究誰,但要有人“為女兒之死負責”,女兒死在李建雪的值班階段,故“其他醫生都可以原諒,就是不原諒李建雪”。

2015的2月,院方與陳仕等家屬簽訂《民事和解協議書》,作出150萬元的一次性賠償。也是在這一年,媒體報導李建雪案後,立刻引來醫療界、法律界對李建雪“罪與非罪”的大規模討論。

中國衛生法學會會員吳俊此前的觀點被引用,吳俊認為,醫療事故罪的認定要看主觀要件,該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而不是一般過失,臨床醫療活動本身具有特殊的導致人身傷亡的危險性,醫務人員稍有不慎即會發生不幸後果,如果把一般過失確定為犯罪,醫務人員無疑會人人自危。

學界的關注和“醫療事故罪”本身難以認定的現狀,導致此案遲至今日才做出一審判決。25日,李建雪的辯護人、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醫師協會維權委員會委員鄧利強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認為,“這是一份折中判決,是權衡各方後的定罪不量刑,但對李建雪而言,是不公平的判決。”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造成就診人員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員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檢、公安部2008年關於醫療事故罪的最新立案標準,規定了“嚴重不負責”的7種情形,分別是:1、擅離職守的;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3、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實驗性醫療的;4、嚴重違反查對、覆核制度的;5、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醫療技術規範、常規的;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2015年3月29日,中國醫師協會婦產科醫師分會7名專家對此事故作出的討論意見認為,李建雪在醫療過程中堅守崗位、仔細觀察患者病情、及時向上級答覆請示彙報,遵循上級醫生醫囑,李建雪沒有擅離職守,其醫療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罪相關情形。

婦產科醫生頭上的幽靈

陳芬是從產房搬到病房後,生命體征迅速惡化而死亡的。因未對死者屍檢(死者家屬和院方均指系對方干擾),陳芬死因至今不明。

那份推遲了兩天才被看到的化驗報告,其中4項指標存在異常:紅細胞擠壓43.8%,尿蛋白3+,白蛋白21.4g/L,纖維蛋白原5.76g/L。長樂市紀委和長樂市監察局組成的調查組認為,產婦存在血液高凝的潛在風險,尿蛋白3+是一個嚴重的異常指標。

李建雪向紅星新聞解釋,第1、2、4項資料較偏高,第3項偏低,但需要進一步檢驗,才能確認究竟哪個器官出了問題。“只要化驗結果有異常就得重視,但這個化驗結果,不影響後來的分娩方式。”

後來出庭的專家證人、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三醫院婦產科主任陳敦金提出,即便瞭解了化驗結果,還是會選擇自然分娩。陳敦金曾參與編著《實用助產培訓手冊》,該書是各醫院婦產科操作指南。

福州市醫學會7名鑒定專家認為,患者死于產後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動脈血栓栓塞可能性大。福建省醫學會的7名鑒定專家則認為,陳芬存在子癇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症,與宮縮乏力導致產後出血有一定關係。

中國醫師協會婦產科醫師分會作出討論意見的7名專家指出,產後出血是全球孕產婦死亡的首要原因,醫療界經過長期努力仍不能杜絕。包括陳敦金在內的這7名專家認為,陳芬的不良結局非目前醫療技術所能夠完全避免。

今年5月,世界衛生組織發佈的《2017世界衛生報告》指出,2015年,全球每天約有830名女性因孕期或產期併發症死亡,其中嚴重的大出血占比1/4。

“產後出血是婦產科醫生頭上的幽靈,沒人知道它什麼時候到來。”鄧利強說,在中國,每十萬名產婦中就有數人因大出血死亡。

鑒於此案帶來的巨大影響,鄧利強希望,二審時,此案能公開開庭,讓各方探討李建雪罪與非罪的問題。(文中除李建雪、各律師、專家外,其他人均為化名)

紅星新聞記者丨劉木木 實習生 高雨豪 發自福建福州

編輯丨馮玲玲

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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