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轍機手搖把管理、使用辦法
1、轉轍機手搖把的管理
(1)轉轍機因停電、故障、檢修搖動道岔所需的手搖把由各電務段根據需要購置(製作)。
(2)轉轍機手搖把配備數量應能滿足距離最長、道岔最多的進路亦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準備好進路的需要, 具體數量由信號工區與車站共同商定。 五等站最少每端不得少於1把。
(3)轉轍機手搖把及車站保管的轉轍機鑰匙必須存放在專用的“手搖把存放箱”內, 嚴禁箱外存放, 存放箱由車務站段統一製作。 手搖把存放箱固定放置於便於取用的信號樓(運轉室)內。 手搖把存放箱統一實行電務加封、車務加鎖並保管鑰匙的規定。 箱內應有手搖把編號及數量清單。 加鎖、加封時雙方均應確認與清單相符。
(4)對各站丟失、損壞的轉轍機手搖把, 車務段應及時書面通知電務段丟失站名、數量、編號。 電務段應及時予以配齊下發, 並登銷有關台賬。 車務段台賬和各站清單也應同時予以修改。
對損壞的轉轍機手搖把, 應由電務段收回;電務段收回時應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做好記錄。
2、轉轍機手搖把的使用
(1)信號人員需使用手搖把時, 信號人員在車站《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登記使用數量並經車站值班員簽認, 由車站值班員開鎖、信號人員破封取出手搖把後, 將手搖把編號登記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
(2)手搖把使用完畢必須立即收回, 車站值班員認真看管並及時通知信號工區。 信號人員須在24h內(有信號值班人員的車站應立即)會同車務人員, 雙方共同清點數量, 核對號碼, 與清單一致後, 按本條一款的規定加鎖、加封。
(3)在信號檢修登記使用手搖把時間內,
3、營業線上禁止車務、信號以外的其他單位擁有轉轍機手搖把。 電務段除用於檢修基地轉轍機整修、驗收和培訓基地職工培訓按需要配置手搖把外, 其他部門(或地點)嚴禁存放手搖把。 電務段須制定《轉轍機手搖把管理細則》, 明確轉轍機手搖把編號、使用、領取、銷毀等規定, 落實責任、嚴格管理, 防止流失。
其他單位在營業線上施工需使用轉轍機手搖把時, 須在《行車設備檢查登記簿》內登記並得到簽認後, 按信號人員的使用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