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泉州煌程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福建省金盈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莊劍煌(身份證號:3505821986****4012)、曾華府(身份證號:3505001975****3030):
本院受理原告蘇毓芳與被告泉州煌程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福建省金盈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莊劍煌、曾華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2017)閩0581民初1563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判決:一、被告莊劍煌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蘇毓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月利率2%計付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實際還清款項之日止的利息,
同時,
被告莊劍煌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其因訴訟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4000元;二、被告泉州煌程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福建省金盈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曾華府對被告莊劍煌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被告泉州煌程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福建省金盈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曾華府承擔保證責任後,
有權向被告莊劍煌追償。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
由被告泉州煌程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福建省金盈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曾華府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
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承辦法官:戴劍萍 書記員:郭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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