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柘榮法院行政庭反映金融機構貸款問題及建議

寧德新聞網12月30日電 (黃姚斌)近日, 柘榮法院行政庭在審判中發現部分銀行金融機構在貸款過程中存在問題:

一是放款行為不合規。 部分金融機構在放款主體上與貸款合同簽訂主體不一致, 造成借款人或借款保證人對權利主體抗辯。

二是貸款使用監管不嚴。 部分金融機構將貸款發放給外出務工人員, 但貸款用途確是種植太子參需要。

三是告知義務未履行。 為完成貸款任務, 信貸員幫助借款人勸說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上簽字, 但對借款人、貸款金額、用途、及逾期還款, 擔保人應承擔的連帶責任都未明確告知。

對此, 該庭提出建議:一是銀行應規範放款行為, 確保放款主體和簽訂主體的一致性。 對已放款的合同, 應及時提交證據證明二者之間存在關聯, 即同為分行下屬的不同支行的關係。

二是銀行加強對貸款使用的監管, 對於未按約定使用貸款的, 可以按合同的約定, 採取提前收回貸款, 解除合同等。

三是嚴格履行對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保證人的告知義務, 培養信貸員的責任心, 減少盲目放貸、貸出不管的現象發生。 (完)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