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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法院審結一起股權認購糾紛案

寧德新聞網12月30日電 (張光雄)近日, 霞浦法院審結一起股權認購糾紛案件, 出資人按約出資卻未能行使股東權益, 故判決食品公司返還宋某認股款本金35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霞浦法院經審理查明, 宋某系某公司職員, 與食品公司有業務往來。 2015年10月, 食品公司邀請宋某參加公司年會, 期間食品公司對與會代表發放了《股權認購登記表》;同時作出認購股權的人員可依照認購股份的數額多少進行贈送不等的股份及保證公司業績等多項承諾。

會後, 宋某填寫了《股份認購登記表》, 匯款35萬元認購10萬股(贈送1萬股)。 嗣後, 現食品公司未能上市, 宋某多次向食品公司主張返回認股款, 但食品公司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 宋某催討未果, 於2017年8月訴至本院。

霞浦法院經審理認為, 宋某填寫了食品公司的股份認購協議書, 食品公司予以確認並收受股款, 屬與該公司確立新增資本認購法律關係。 但食品公司採用公司峰會、發送股權認購登記表、公開勸誘等方式發行公司股票, 符合向不特定物件發行證劵的形式要件, 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劵法》規定, 故該合同行為因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故不能認定宋某已取得該公司的股東身份, 宋某投資食品公司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

綜上, 食品公司與宋某之間的新增資本認購合同因違反行政法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宋某投資食品公司成為新股東的目的無法實現, 宋某主張食品公司返還投資款的請求, 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予以支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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