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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興人請注意,涉及此事可能被刑拘,趕緊奔相走告

自2018年1月1日起, 長興城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想必大家都知道了。 有些人可能會抱著僥倖心理, 覺得自己燃放也不會怎樣。 小編溫馨提醒你們, 可不能這樣想, 長興是真的動真格了, 縣裡已經舉行了啟動儀式了

今天上午, 長興縣貫徹實施《湖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行動啟動儀式在和文化廣場舉行。 啟動儀式上, 來自全縣各鄉鎮(街道、園區)、公安幹警、消防官兵、志願者和企業通過現場簽名表達了自己對“雙禁”工作的支持, 並在啟動儀式後積極投身到“雙禁”宣傳中去, 為長興的天更藍、水更綠、空氣更清新作出應有的貢獻。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將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小編再次給大家明確下

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範圍

東至:杭寧高速(從合溪新港至杭寧高速長興南出口);

南至:杭甯高速長興南出口——雉州大道——104國道——蔣家橋港——張王塘港——長湖申航道;

西至:長湖申航道——長興港——新長鐵路;

北至:合溪新港(新長鐵路與合溪新港交叉口至杭寧高速與合溪新港交叉口)。

以上區域範圍(詳見下圖)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燃放和非法生產(加工)、儲存、運輸、攜帶煙花爆竹。

全縣禁止區域範圍

除以上確定的城區範圍以外, 全縣的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影劇院、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建築工地、高層建築、地下建築, 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宗教活動場所,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地點及其周邊50米範圍內,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有關事項

對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由安全監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湖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相關行政處罰資訊依法記入社會信用檔案;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鄉鎮(街道、園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社區要加強對本單位、轄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自覺遵守《湖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和本通告, 確保人員、財產安全。 如有發現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 市民有權進行勸阻、舉報。

舉報電話:

1.違法運輸、違法燃放:110

2.違法儲存、違法銷售:6256866

倒計時2天!

煙花爆竹, 再見!

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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