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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發佈2016年食品藥品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2016年, 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貫徹“四個最嚴”, 落實“四有兩責”, 堅持嚴格執法與風險監管, 力爭讓監管跑在風險的前面, 守住了不發生一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線, 全年食品抽檢數量達到每千人6.7份, 完成食品抽檢65682批次, 合格率為97.7%;白沙洲、四季美、皇經堂三大農貿批發市場快檢篩查食用農產品110452批次, 合格率為99.68%, 基本藥物抽檢1000批次, 藥品監督性抽檢2000批次。 全年公開食品藥品抽檢資訊13期。 全市辦理投訴舉報和信訪諮詢22234件, 其中投訴舉報15424件, 問題處置率、回復率達到100%。 全市出動執法人員269651人次, 檢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經營者419913家次,

立案2165件, 結案2113件, 依法移送司法機關33件37人。

七個典型案件:

(一)上海拉紮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餓了麼”網路訂餐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案

2016年4月, 武漢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執法人員先後對位於武昌區中南路10號鵬程時代大廈2820室的“718美食速遞”加工點、洪山區政院社區特1棟門前“韓式雞排飯”攤點進行檢查, 發現兩餐飲戶衛生條件均未達到餐飲服務經營的要求, 不能出示《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證》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牆面上貼有“餓了麼”網路訂餐平臺的標誌, 現場發現“餓了麼”網路訂餐終端機和手機正在出訂餐單。 此前該局曾兩次約談“餓了麼”平臺提供者上海拉紮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武漢辦事處負責人,

要求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加強實名登記和許可資格審查, 清除不符合規定的餐飲商戶。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屬於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給予罰款15萬元的從重處罰。

(二)漢海資訊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美團外賣”網路訂餐平臺提供者)吸收無證食品經營者參與網路訂餐活動案

武漢晚報報導有無證食品經營者參與“美團外賣”網路訂餐平臺, 紮堆高校周邊提供餐飲服務, 該局執法人員及時跟進檢查媒體曝光的餐飲店,

並對高校附近的餐飲店集中清查, 發現“美團外賣”網路訂餐平臺的提供者系漢海資訊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 該公司於2016年4月24日先後將“傳奇冒菜”、“楊記愛請麻辣燙加米飯”、“遵義羊肉粉”、“尚味餐廳煲仔飯”、“新農牛肉麵”、“亮亮煲仔飯”等六家未獲許可的餐飲店, 參與網路訂餐活動, 此前該局先後兩次約談該公司武漢負責人, 要求對入網食品經營者加強實名登記和許可資格審查管理, 清除不符合規定的入網食品經營者。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屬於違法吸收未經許可的食品經營者參與網路訂餐活動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給予沒收違法所得並予以法定上限20萬元的罰款處罰。

(三)武漢市沁玉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15年12月該局受理反映武漢市沁玉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篡改食品生產日期的舉報, 執法人員檢查發現, 該公司2015年的8月至9月將河間市晨光清真食品公司生產的8件“東來順”肥牛和羊肉片, 青島永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3件“萌展”牌蒙特綠洲涮鍋肉片、山東天合堂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13件骨肉相連肉串等產品的生產日期, 通過酒精擦洗後用打碼機重新打碼將其生產日期延後3至6個月,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

屬於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沒收食品、打碼機等工具、原料, 沒收違法所得1926.63元, 罰款115830元(罰沒款合計117756.63元)。

(四)胡某某銷售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案

2016年1月,該局接市公安局通報, 在黃陂區四季豐華食品城有人銷售假冒名牌糖果。 該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檢查, 金喜緣食品商行經營者胡某某當場承認銷售假冒徐福記、阿爾卑斯等糖果的違法事實。 執法人員並在該商行相關倉庫內查獲假冒多個品牌糖果共計1502箱, 約9100公斤。 胡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該局認為胡某某涉嫌犯罪而移交公安機關, 後經人民法院審理,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11個月、罰金6萬元,判處其妻有期徒刑11個月、緩期1年執行、罰金5萬元,判處該商行業務員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2萬元。

(五)洛陽市沐春藥業有限公司銷售劣藥案

2016年7月經武漢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所檢驗,洛陽市沐春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40421、20140527風油精【含量測定】項(薄荷腦、水楊酸甲酯、丁香酚、桉油)不符合標準規定。該公司於2014年5月至7月將上述兩個批號風油精銷往武漢市,銷售所得13464元。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屬於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3464元、罰款13464元(罰沒款合計26928元)的行政處罰。

(六)河北百善醫藥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劣藥案

2016年8月經武漢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所檢驗,河北百善醫藥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140902的複方丹參片,[性狀]項(性狀)不符合標準規定,該公司於2015年1月將上述複方丹參片銷往武漢市藥品經營企業,實際銷售854盒,銷售金額為5551元。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屬於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沒收劣藥複方丹參片,沒收違法所得5551元,罰款5551元(罰沒款共計11102元)。

(七)武漢頤天衡康商貿有限公司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16年3月,該局執法人員在武漢頤天衡康商貿有限公司巡查發現,該公司經營的保健食品“日生牌硒康膠囊”,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執法人員要求其在7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爾後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未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且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給予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後經人民法院審理,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11個月、罰金6萬元,判處其妻有期徒刑11個月、緩期1年執行、罰金5萬元,判處該商行業務員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2萬元。

(五)洛陽市沐春藥業有限公司銷售劣藥案

2016年7月經武漢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所檢驗,洛陽市沐春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20140421、20140527風油精【含量測定】項(薄荷腦、水楊酸甲酯、丁香酚、桉油)不符合標準規定。該公司於2014年5月至7月將上述兩個批號風油精銷往武漢市,銷售所得13464元。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屬於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給予沒收違法所得13464元、罰款13464元(罰沒款合計26928元)的行政處罰。

(六)河北百善醫藥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劣藥案

2016年8月經武漢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所檢驗,河北百善醫藥貿易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140902的複方丹參片,[性狀]項(性狀)不符合標準規定,該公司於2015年1月將上述複方丹參片銷往武漢市藥品經營企業,實際銷售854盒,銷售金額為5551元。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屬於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沒收劣藥複方丹參片,沒收違法所得5551元,罰款5551元(罰沒款共計11102元)。

(七)武漢頤天衡康商貿有限公司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案

2016年3月,該局執法人員在武漢頤天衡康商貿有限公司巡查發現,該公司經營的保健食品“日生牌硒康膠囊”,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執法人員要求其在7日內改正違法行為。爾後執法人員依法開展複查,發現該公司仍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未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且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給予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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