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晉瑜(鄭州大學)
——本文系紅網第三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2016年, 河北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楊風申, 因制作古火會所需要的煙花,
這對於當事人楊風申老人來說是個好消息, 但網上仍有不少人對這姍姍來遲的“公正”頗有怨言與微詞, 認為“雖然免於刑事處罰, 卻仍然有罪。 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有什麼錯?” “有罪的事誰來幹啊, 楊風申唯一的弟子都被嚇跑了, 這非物質文化遺產誰來保護?”
面對網友的不滿, 當地的公安司法部門應該也很無奈。 公安幹警于楊申風老人處查獲了用於製造“梨花瓶”的煙火藥15千克、“梨花瓶”成品200個。
一面是傳承流傳幾百年亟需保護的傳統技藝, 一面是公眾群眾神聖不可侵犯的生命財產安全, 孰是孰非, 究竟又由誰是說了算了呢?當然, 是法律說了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楊風申老人的行為確實已經觸犯了刑法, 趙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在司法程式上並無不當之處。 既然如此,
首先, 有罪但不予處罰是具有合理性的。 楊申風老人年滿79周歲, 符合《刑法》規定的75歲以上犯罪者,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條例, 且其犯罪行為主觀上無惡意, 客觀上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也滿足從輕處罰的量刑條件, 但這仍不足以使其免去刑事處罰。 在筆者看來, 法院之所以會作出不予處罰的判決, 關鍵在於審慎地把握住了情與法的倫理關係:“法”作為客觀物質生活條件制約下的人的主觀意志的反映, 要反映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 這裡的“規律”便是公理性與主觀性、公意性與意志性的高度統一,
其次, 不處罰但仍判罪同樣具有合理性。 在筆者看來, 如果判其無罪無疑是給非法製作、儲存爆炸物找了一個最好的藉口。
事實上,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與遵守法律, 並不存在絕對的衝突。 “古火會”若想繼續製作燃放梨花瓶, 老人可以向非遺保護的部門機構尋求幫助, 以機構的名義到安監及公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取得合法資質以後方可繼續製作。 由此可見,如果楊申風老人能夠事先主動瞭解相關條例,此類風波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民眾如果明白事件背後的法律常識,肯定也更能體諒、理解公安、司法部門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自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但相較“刑法”而言,它似乎仍是個晚輩,兩部法律的磨合與銜接仍需要經歷更多的司法實踐與探索。在這一過程當中,繼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大法治宣傳教育力度,提升公民法律素質,讓不知法者知法,讓知法者守法,讓非法者服法,或許是今後解決這類案件的關鍵所在。
由此可見,如果楊申風老人能夠事先主動瞭解相關條例,此類風波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民眾如果明白事件背後的法律常識,肯定也更能體諒、理解公安、司法部門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自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但相較“刑法”而言,它似乎仍是個晚輩,兩部法律的磨合與銜接仍需要經歷更多的司法實踐與探索。在這一過程當中,繼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大法治宣傳教育力度,提升公民法律素質,讓不知法者知法,讓知法者守法,讓非法者服法,或許是今後解決這類案件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