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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乃立身之本」安寧市人民法院執行攻堅第四十三期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為切實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司法權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促使被執行人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本院已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下列被執行人依法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發出限制消費令, 現將以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公佈曝光:

張子榮, 男, 45歲, 身份證號碼:530123197205143933, 未履行(2017)雲0181執953號執行案件確定的12252.50元還款義務。

趙德芬, 女, 61歲, 身份證號碼:532233195606303329, 未履行(2017)雲0181執380號執行案件確定的10652259.43元還款義務。

趙發春, 男, 48歲, 身份證號碼:530123196911082619, 履行(2017)雲0181執1313號執行案件確定的165540.00元還款義務。

趙麗, 女, 39歲, 身份證號碼:532722197805120020, 履行(2017)雲0181執395號執行案件確定的23924541.40元還款義務。

趙書梅, 女, 37歲, 身份證號碼:532233198009123323, 未履行(2017)雲0181執380號執行案件確定的10652259.43元還款義務。

上述失信被執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1、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4、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6、不得旅遊度假;

7、不得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9、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 經查證屬實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 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 構成犯罪的, 追究其刑事責任。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及社會各界進行監督, 如發現上述失信被執行人違反上述規定及發現失信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請給予舉報。 舉報電話:0871-68693463、0871-68687643

安寧市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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