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國早報南寧訊 以投資銀行攬存業務可獲取高息回報為由, 酒店老闆楊某獲取朋友的投資款460萬元。 結果, 他卻將這筆投資款私自轉走, 用於投資酒店經營及個人消費。 日前, 南寧市西鄉塘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對楊某進行批捕。
事件:
他人投資款被挪作私用
約定歸還本金及利息期限已到, 唐某和曾某卻無法聯繫上楊某。 10月, 唐某得知楊某在三亞經營客棧, 於是聯繫另一名曾通過楊某進行銀行攬存業務的黃某, 一同飛往三亞找到楊某。
唐某和黃某經過商議, 同意楊某提出的轉讓客棧股份的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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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待回本會歸還投資款
楊某歸案後稱, 他虛構投資項目騙取唐某和曾某的資金, 與使用黃某的巨額資金投資銀行攬存業務虧損有關。
按楊某的說法, 辦理銀行攬存業務, 行情好的話, 每筆投資可從銀行收取較高的利息收益。 “一開始是幾十幾百萬元的做, 做到後面銀行方面知道我們可拿到大筆資金, 業務的總金額也就越做越大, 有了上千萬元的業務。 黃某把資金交給我運作, 他不管我做什麼, 反正我就是按投資總金額的5%付給他利息, 我再從中賺取差額。 ”
楊某稱, 今年3月底, 黃某要求他月底返還800萬元本金, 但因此前做銀行攬存業務虧損嚴重, 且帳戶上的大部分款項已被用去支付投資人的固定利息, 已沒有多少存款。 楊某為還款給黃某,
爭議
是投資往來還是詐騙
案件審查過程中, 楊某的辯護人認為, 楊某與被害人之間屬於投資合作關係, 涉案款項的產生是基於投資合作款及利潤的支付, 並非基於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
辦案人員認為, 因先前合作投資關係, 被害人基於對楊某提出的涉案款項用於銀行攬存業務的信任和錯誤認識, 才將涉案款項交付楊某。 楊某明知自己不再投資銀行攬存業務, 且事實上也未將款項用於相關的攬存業務,
檢方認為, 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使用欺騙方法, 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 涉嫌詐騙罪, 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且有逃跑可能, 遂批准將其逮捕。
目前, 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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