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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超標作業致四名勞務工被埋身亡 被告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

施工作業本該謹慎小心, 但劉某無視施工技術標準和專項方案要求, 組織勞務工人進行施工, 發生了4人死亡的重大傷亡事故。

近日,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奎屯墾區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二年。

2017年4月11日下午4時, 在一聲淒慘的尖叫聲響起後, 土堆塌方的巨大聲響劃破天際, 周圍的群眾慌忙拿起手機報警……由奎屯弘大建築有限責任公司承建的某廠房室外排水管溝在開挖清槽過程中, 發生管溝壁坍塌, 造成在管溝內作業的4名勞務工人被塌方的堆土掩埋。 弘大公司專案部經理劉某在接到現場負責人郝某的電話後, 當即安排郝某打報警電話並安排現場人員先行自救。 約20分鐘後, 劉某趕到現場參與救援。 當日16時58分左右, 奎屯市公安消防人員到達現場救援後將4名勞務工人救出, 但4人被救出後均無生命體征,

因窒息已當場死亡。

經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調查後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管溝土方開挖未按施工技術標準和專項方案要求進行放坡和退台, 當放坡係數不滿足要求時, 沒有及時採取必要的邊坡支護和退台, 開挖的土方堆放位置距溝邊過近, 並且堆土高度超高, 造成管溝上土層向內擠壓, 導致管溝邊坡發生坍塌;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是建設單位未履行基本建設程式, 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混亂, 勞務分包組織混亂。

8月12日, 奎屯墾區公安局將土方坍塌事故立案偵查, 劉某在該案立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 並對該施工專案未按技術標準和專項方案要求進行放坡和退台, 最終導致管溝邊坡發生坍塌,

致使4名勞務工人被埋造成死亡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9月11日, 奎屯墾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向奎屯墾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劉某作為項目經理, 應當對該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首要責任, 由於被告人對管溝開挖施工未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範標準的事實未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 致使該施工管溝邊坡發生坍塌造成4名勞務工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此, 公訴機關指控劉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本罪的量刑, 本案事故造成4名勞務工人死亡, 依照法律規定, 對被告人劉某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其刑罰。 同時, 在安全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 或者積極配合調查、主動賠償損失的, 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在事故發生後, 在安排事故現場技術人員向相關救援單位及公安機關報警的同時, 迅速趕到事故現場參與救援, 在公安機關對本案進行調查取證時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且配合單位做好死亡工人親屬的善後處理及賠償工作。

因此, 劉某具有自首情節, 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在庭審中自願認罪, 確有悔罪表現, 其工作單位對於劉某在工作中的突出成績也給予了充分肯定。 經法院委託, 第七師司法局對被告人劉某的工作、家庭情況進行了調查評估, 其家人及其所居住的社區同意對被告人劉某協助監管, 向法院出具了同意對被告人劉某適用非監禁刑的調查評估意見。 因此, 法院決定對被告人劉某減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據此,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人民法院報 崔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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