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馬關縣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離婚訴狀, 遞交訴狀的不是婚姻當事方, 而是婆婆要“替”兒子起訴離婚。
原來, 這起婚姻糾紛的當事人是一對年輕夫妻, 他們經人介紹認識, 談了兩年戀愛後修成正果。
結婚後, 夫妻倆感情不錯, 但婆媳之間相處得卻很不融洽。 婆婆認為兒媳婦不會過日子, 不會做家務, 花錢大手大腳, 對自己也不尊敬、不孝順。
對於婆婆的批評, 兒媳婦卻有不同的想法, 並因此經常與婆婆爭吵。 時間久了, 爭吵發展為婆媳之間大打出手。
男方夾在母親、妻子之間十分為難,
馬關縣法院瞭解情況後, 告知“婆婆”其不是婚姻關係的當事人, 不具備該離婚訴訟的主體資格,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 對該案件不予受理。
法官提醒, 從愛情走入婚姻, 應調整好心態儘快適應並融入對方的家庭, 否則只會時常產生矛盾, 影響夫妻感情。 在婚姻生活的磨合過程中, 老人作為長者, 應以家庭的和諧穩定為目的, 調和矛盾, 而不要過份涉足兒女的婚姻生活, 甚至替兒女決定“婚姻”, 加劇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