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2017年12月26日,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江西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的附帶民事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一審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二被告人梁某、胡某有期徒刑一年, 緩刑二年, 並處罰金一萬元;同時判處二被告人連帶承擔環境治理費五萬元。
2017年3月, 被告人梁某、胡某商議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寨下鎮長樂村被告人梁某所承包山地的山坳內合夥經營一家提煉金屬鋁的加工作坊(以下簡稱鋁作坊)。 雙方約定由被告人胡某負責提供工藝、設備及購進原材料,
2017年11月3日, 被告人梁某向當地政府部門繳納環境治理費一萬元;2017年11月9日, 被告人胡某向當地政府部門繳納環境治理費一萬元。
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環境保護局建議, 二被告人破壞生態環境, 應共同承擔環境治理費五萬元。
庭審過程中, 被告人梁某、胡某對起訴書的指控沒有異議, 對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亦予認可, 表示願意承擔相應環境治理費。
法院認為, 被告人梁某、胡某違反國家規定, 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 嚴重污染環境, 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屬共同犯罪。 被告人梁某、胡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法可從輕處罰, 適當減少刑罰量;案發後二被告人繳納了部分環境治理費, 可酌情從輕處罰, 適當減少刑罰量。 被告人梁某、胡某共同實施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破壞了生態環境,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人提出要求二被告人連帶承擔五萬元環境治理費的訴訟請求, 符合法律規定和本案實際情況, 且二被告人當庭表示無異議, 故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後, 二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劉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