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7日, 湖南省道縣法院作出判決, 撤銷何某、唐某對被監護人小何的監護權, 撤銷汪某、汪某某對被監護人小汪的監護權, 另行指定監護人。
2016年9月至11月間, 小何(女, 8歲, 湖南省道縣人)、小汪(女, 5歲, 湖南省道縣人)被父母送入眭妹秀等人組織的盜竊犯罪團夥, 在該團夥的指使下, 先後在上海市青浦區、松江區等地, 多次竊取手機、錢包等財物, 公安機關將她們抓獲後送至上海市嘉定區新春學校撫養。 2017年初, 公安機關將小汪、小何送回戶籍地湖南省道縣讀書。
檢察官認為, 小何、小汪的父母帶領孩子盜竊或將孩子交由犯罪團夥, 任由犯罪分子教唆孩子犯罪, 剝奪了孩子的受教育權、發展權等基本權利,
2017年7月, 青浦區檢察院向道縣政府制發了檢察建議, 督促當地相關職能部門提起撤銷監護權之訴, 並多次與當地相關單位就證據標準、提起撤銷監護權之訴的程式、涉案兒童監護權的歸屬進行溝通。
2017年9月13日, 湖南省道縣民政局社會救助站向道縣法院提出申請, 要求撤銷小何、小汪父母的監護權。 法院經過審理依法撤銷了小何、小汪父母的監護權,
青浦區檢察院認為, 該起案件作為全國首例檢察機關督促異地職能部門撤銷監護權案件, 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辦案機關的外地流動人員犯罪整治難、兒童保護配合弱的問題, 打通了未成年人刑事保護與民事保護的分野, 開啟了犯罪地與兒童居住地跨區域協作、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跨部門配合的新篇章。 (檢察日報 林中明 韋貴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