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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收我50%費用作為“定金”,如今拒絕退還,合理嗎?

市民陸小姐問:

歲末年初, 我的大學同學們想節日裡聚會碰個頭, 找地方的“重任”便交給了我。 12月19日, 我看中製造局路一家咖啡廳內的一個大包間,

有沙發、有投影設備, 正好符合我們的需求。 和店員確認後, 店員要求我支付50%的費用作為定金, 才能預定包間。 我隨後通過微信給店員轉去了675元, 預定了12月30日下午時段使用這個包間。

12月26日, 由於同學中有人假日安排有變, 人數湊不齊了。 大家商議後, 決定更換聚會時間, 預定的咖啡廳包間必須取消。 我聯繫了店方, 店方稱取消可以, 但“定金不退”, 也不能用來抵用日後的消費;而且不開發票。

我認為這樣不合理, 請問定金收50%且不予退還合法嗎?如果定金不退, 商家是否應該開具發票?

記者調查

記者致電陸小姐此前預定的咖啡廳, 店員確認是收取了50%的費用作為“定金”, 而“定金不退”是店長的決定。

那麼, 定金該怎麼收取?消費者取消預定時該不該退還?記者諮詢了市消保專家。

專家稱,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 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 不管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還是《擔保法》第六章, 都明白無誤地規定了類如“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等規定。 也就是說, 如果確實是作為預留包間而收取的“定金”, 陸小姐取消預留, 商家可以不予退還。

但是, 定金並不是商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一般只能是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以陸小姐的遭遇為例, 一個包間一個下午的費用是1350元, 但商家卻收取了675元作為定金,

這顯然是有問題的。 如何處理?其中270元仍然作為定金使用, 多出的405元只能被認定為預付款, 這一部分應該退還給消費者。 此外, 商家如果不退還270元定金, 也必須給消費者開具發票。

另外, 消費者還應注意, “定金”和“訂金”在現實生活中很容易混淆。 “訂金”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 可視為“預付款”, 是可以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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