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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陸小姐問:
歲末年初, 我的大學同學們想節日裡聚會碰個頭, 找地方的“重任”便交給了我。 12月19日, 我看中製造局路一家咖啡廳內的一個大包間,
12月26日, 由於同學中有人假日安排有變, 人數湊不齊了。 大家商議後, 決定更換聚會時間, 預定的咖啡廳包間必須取消。 我聯繫了店方, 店方稱取消可以, 但“定金不退”, 也不能用來抵用日後的消費;而且不開發票。
我認為這樣不合理, 請問定金收50%且不予退還合法嗎?如果定金不退, 商家是否應該開具發票?
記者調查
記者致電陸小姐此前預定的咖啡廳, 店員確認是收取了50%的費用作為“定金”, 而“定金不退”是店長的決定。
那麼, 定金該怎麼收取?消費者取消預定時該不該退還?記者諮詢了市消保專家。
但是, 定金並不是商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一般只能是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以陸小姐的遭遇為例, 一個包間一個下午的費用是1350元, 但商家卻收取了675元作為定金,
另外, 消費者還應注意, “定金”和“訂金”在現實生活中很容易混淆。 “訂金”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 可視為“預付款”, 是可以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