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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一波市場監管新規施行,影響你我生活

Hello, 小夥伴們

默默地等你們曬過“18歲”之後

2018年終於來了

在市場監管方面

一些新規將影響你我的生活

快看看↓↓ ↓

《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法對於“傍名牌”有新規定, 進一步明確了混淆行為的概念, 對於商業賄賂, 新法對商業賄賂對象作了進一步明確, 包括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以及受交易相對方委託的單位和個人, 還有利用職權和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 對於虛假宣傳, 新法針對互聯網刷單、炒信等方面問題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現行法第九條虛假宣傳的條款進行了完善, 對虛假宣傳的具體內容進一步細化。 今後除了對經營者自己產品的虛假宣傳外, 幫助他人進行刷單、炒信、刪除差評、虛構交易、虛構榮譽等行為, 也將受到嚴厲查處, “網路水軍”等不法經營者將依法受到處罰。 對於侵犯商業秘密,

在現有法律基礎上特別規定, 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商業秘密是另一企業的員工或前員工, 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通過不正當方式獲取的, 其進行使用, 即屬於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行政處罰法》修改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作出修改:在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款, 作為第三款:“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 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 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

自此, 行政處罰決定新增一道審核環節, 並且規定應當由取得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審核。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

過渡期截止2018年1月1日

《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2016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但為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市場供應,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配方註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 過渡期截止2018年1月1日, 此後生產的國產或進口配方乳粉應當取得配方註冊證書, 此前生產的可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目前,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佈公告再次明確, 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 其生產日期在2018年1月1日(含)之後的, 應當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產品配方註冊並在銷售包裝的標籤上注明註冊號。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於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明確“線上線下一致”原則。 《辦法》規定,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 不得超範圍經營。 網路銷售的餐飲食品應當與實體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安全保持一致。 《辦法》規定, 網路餐飲服務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關制度、設置專門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審查登記並公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資訊、如實記錄網路訂餐的訂單資訊、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等義務;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資訊、制定和實施原料控制、嚴格加工程序控制、定期維護設施設備等義務。

明確送餐人員和送餐過程要求。 《辦法》規定, 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 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 保證配送過程食品不受污染。 送餐單位要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 配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 要採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明確開展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測。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條件和備案管理辦法》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發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條件和備案管理辦法》。 按照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在產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全部符合品質管制規範的要求,不符合規範要求的一律停止生產。自2018年1月1日後,檢查發現生產企業未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品質管制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的,依照第六十六條處罰;對品質管制體系不符合要求且未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整改、停止生產、報告的,依照第六十七條處罰。

點擊藍字瞭解更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發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條件和備案管理辦法的公告(2017年第145號)

未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文件的商標申請

2018年1月1日起不予受理

工商總局商標局發佈《關於國內申請人辦理商標申請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檔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國內申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含港澳臺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異議、變更、轉讓、續展等商標事宜,應當使用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檔。未使用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檔的商標申請,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一是將認證機構設立審批由前置修改為後置;二是取消對承擔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子公司資質的審批;三是取消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審批;四是調整、修改和細化罰則,明確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情形;五是明確採取“雙隨機、一公開”和分類監管方式。六是建立認證機構及相關人員失信懲戒制度。

《標準化法》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標準化法》30年來第一次修訂,變化很大,被稱為“大修”,在很多方面都有重大突破。擴大標準範圍。現行法規定的標準範圍主要限於工業領域。新法則將標準範圍擴大到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鼓勵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建立標準化獎勵制度。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新法明確取消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僅保留強制性國家標準一級,以實現“一個市場、一個底線、一個標準”。同時將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範圍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賦予設區的市標準制定權。發揮技術委員會的作用。明確強制性標準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賦予團體標準法律地位。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增設標準實施後評估制度。

文字參考:市場監管服務論壇

按照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在產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全部符合品質管制規範的要求,不符合規範要求的一律停止生產。自2018年1月1日後,檢查發現生產企業未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建立品質管制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的,依照第六十六條處罰;對品質管制體系不符合要求且未依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整改、停止生產、報告的,依照第六十七條處罰。

點擊藍字瞭解更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發佈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條件和備案管理辦法的公告(2017年第145號)

未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文件的商標申請

2018年1月1日起不予受理

工商總局商標局發佈《關於國內申請人辦理商標申請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檔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國內申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含港澳臺申請人)辦理商標註冊、異議、變更、轉讓、續展等商標事宜,應當使用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檔。未使用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明檔的商標申請,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七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認證機構管理辦法》一是將認證機構設立審批由前置修改為後置;二是取消對承擔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子公司資質的審批;三是取消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審批;四是調整、修改和細化罰則,明確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情形;五是明確採取“雙隨機、一公開”和分類監管方式。六是建立認證機構及相關人員失信懲戒制度。

《標準化法》2018年1月1日開始施行

《標準化法》30年來第一次修訂,變化很大,被稱為“大修”,在很多方面都有重大突破。擴大標準範圍。現行法規定的標準範圍主要限於工業領域。新法則將標準範圍擴大到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標準化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標準化工作重大事項。鼓勵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建立標準化獎勵制度。加強強制性標準的統一管理。新法明確取消強制性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僅保留強制性國家標準一級,以實現“一個市場、一個底線、一個標準”。同時將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範圍嚴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社會經濟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賦予設區的市標準制定權。發揮技術委員會的作用。明確強制性標準應當免費向社會公開。賦予團體標準法律地位。建立企業產品和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增設標準實施後評估制度。

文字參考:市場監管服務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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