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劉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與無牌電動自動車相撞, 致電動車後座的5歲小孩遭碾軋且當場死亡, 劉某被公訴至法院。 近日, 海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
被告人劉某駕駛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北京市海澱區G6輔路與清河中街交叉口時, 在由北向西右轉彎行駛過程中, 與党女士由北向南行駛的無號牌電動自行車發生剮撞, 當時電動自行車前後分別坐著其兩個兒子, 致電動自行車後乘的小浩(化名, 男, 歿年5歲)倒地並被重型自卸貨車左側車輪碾軋, 事故發生後, 儘管被告人劉某主動撥打電話報警,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劉某駕駛機動車右轉彎時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通行的違法行為, 與本起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 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為主要責任;党女士駕駛未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且未盡到管理、保護職責致使學齡前兒童違規搭乘電動自行車, 與本起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 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為次要責任;死者無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因其具有自首情節, 且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 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此次事故的發生雙方均有原因,
教訓慘痛, 意義深遠。 在此法官提示廣大駕駛者, 安全駕駛要從遠離行車陋習開始。 機動車駕駛者在行車時要對生命懷有敬畏之心, 與行人或電動自行車等不搶行;而電動自行車駕駛者更應對自己的生命負責,
(配圖來源於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