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社會>正文

發生車禍調解時要注意這一點 否則保險公司會拒賠!

肇事一方車主李先生在車禍發生後, 與對方達成調解協定先行賠償了被害人秦某的損失, 後其在向保險公司理賠車輛維修費時,

竟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 雙方引發糾紛, 車主李先生一氣之下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審結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去年秋天的一個晚上, 李先生駕駛自家的小轎車在路口與秦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 造成秦某受傷, 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 後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 認定秦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李先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雙方在交警部門的協商下達成了書面協定, 由李先生一次性賠償秦某醫藥費、修車費、誤工費共計3000元, 賠款交接, 雙方簽字結案。 本以為最棘手的事情已經順利處理掉的李先生, 回頭再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車損時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 協商無果後,

李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其代為墊付的保險賠償款3000元, 在商業險範圍內支付其車輛維修費6750元。

保險公司對李先生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同意賠償, 但對李先生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用卻不認可, 認為李先生與秦某私下簽訂的書面協定在調解結果一欄載明“賠款自行交接, 今後各自無涉”, 說明李先生就自己的車輛損失免除了對方的主責賠償義務, 故保險公司僅同意承擔30%的責任比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李先生雖聲稱與案外人秦某達成的調解結果僅涉及交強險, 對於車損部分並沒有放棄, 但其與案外人秦某經法院通知後未到庭就協定內容接受詢問。 故法院從字面理解分析“賠款自行交接、今後各自無涉”系李先生在支付秦某3000元後雙方就該事故再無其它糾葛,

對李先生主張該調解結果不涉及車損的意見法院未予採納。 該調解結果確認了李先生就自己車輛損失放棄了對秦某請求賠償的權利, 若判決保險公司承擔投保車輛的全部損失費用, 則保險公司無法基於事故責任比例而向事故相對方進行追償。 結合該案所涉事故責任認定結果, 法院酌定保險公司按照30%比例賠付李先生機動車損失。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原告李先生3000元, 在車損險範圍內按照30%的比例支付其2025元;駁回了李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保險事故發生後, 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

保險人尚不享有代位求償權, 但在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的情形下, 保險人將賠償保險金, 進而享有保險代位權。 因此, 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前放棄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 勢必影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行使, 損害保險人利益, 故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非經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不得任意處分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放棄賠償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