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一方車主李先生在車禍發生後, 與對方達成調解協定先行賠償了被害人秦某的損失, 後其在向保險公司理賠車輛維修費時,
去年秋天的一個晚上, 李先生駕駛自家的小轎車在路口與秦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 造成秦某受傷, 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 後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 認定秦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李先生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雙方在交警部門的協商下達成了書面協定, 由李先生一次性賠償秦某醫藥費、修車費、誤工費共計3000元, 賠款交接, 雙方簽字結案。 本以為最棘手的事情已經順利處理掉的李先生, 回頭再向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車損時卻遭到了保險公司的拒賠, 協商無果後,
保險公司對李先生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同意賠償, 但對李先生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用卻不認可, 認為李先生與秦某私下簽訂的書面協定在調解結果一欄載明“賠款自行交接, 今後各自無涉”, 說明李先生就自己的車輛損失免除了對方的主責賠償義務, 故保險公司僅同意承擔30%的責任比例。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李先生雖聲稱與案外人秦某達成的調解結果僅涉及交強險, 對於車損部分並沒有放棄, 但其與案外人秦某經法院通知後未到庭就協定內容接受詢問。 故法院從字面理解分析“賠款自行交接、今後各自無涉”系李先生在支付秦某3000元後雙方就該事故再無其它糾葛,
法官提醒
保險事故發生後, 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