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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一老人去世家人爆發“遺產爭奪戰” 遺產誰繼承

近日, 臨沂市沂水縣法院就一起遺產繼承案件作出判決, 宣告了這場“遺產爭奪戰”的終結。

據瞭解, 夏某於上世紀70年代初與武某結婚, 武某原有四個孩子。 兩人婚後, 夏某一直未育, 在撫養四個繼子女的同時, 收養了女兒武某娟。 五個子女成年後, 夏某與武某離婚, 夏某分得一套房產。 2014年2月, 夏某與解某再婚, 解某原有兩個兒子, 皆已成人。 同年7月, 夏某去世, 留下該套房產, 解某一直居住在內。 養女武某娟提起訴訟, 要求依法繼承該房產。 隨後, 夏某第一次婚姻中的4個繼子女、第二次婚姻中丈夫解某及1個繼子也紛紛參與到訴訟中來。

養女武某娟訴稱, 自己是夏某唯一的繼承人, 依法繼承該房產。 夏某第一次婚姻中的4個繼子女武某萍等人則認為, 自己父親與繼母夏某結婚後, 一直共同生活, 與夏某為繼母女、繼母子關係, 並履行了贍養義務, 請求依法繼承、分割該房產。 夏某第二任丈夫解某的小兒子解某朋表示, 夏某與父親結婚後, 自己對夏某孝順敬重, 並以兒子的名義為夏某操辦了喪事, 應該作為繼子女參與分配遺產。

夏某第二任丈夫解某訴稱, 自己是夏某的合法丈夫, 理應繼承夏某的房產。 且夏某晚年生病住院一直都是自己和兒子照顧, 武某娟未盡到贍養義務。 至於武某萍等四人, 對於辛辛苦苦拉扯他們長大的曾經的繼母,

不但未盡贍養義務, 直到夏某去世, 也沒有前來弔唁。 所以夏某的遺產不應當分給他們。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中, 夏某將武某萍等4個繼子女撫養長大, 這只是構成了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認定武某萍等4人是否享有繼承權, 還應考慮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盡到了贍養義務。 實際上, 4人均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對被繼承人夏某盡到了贍養義務, 特別是在夏某與其生父離婚後, 雙方就斷絕了往來, 甚至4人未參加夏某的喪事。 因此, 法院對武某萍等4人要求以第一順位繼承遺產的主張, 不予支持。

武某娟作為養女, 成年之後未與夏某共同生活, 盡到的撫養義務較少, 因此對遺產應當少分。 解某朋系被繼承人夏某再婚後的成年繼子女,

與夏某未共同生活, 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對被繼承人盡到了贍養義務, 因此其要求以第一順位繼承遺產的主張, 法院不予支持。 至於其提出的因安葬夏某支出的費用, 合議庭認為可另行向夏某的遺產繼承人主張。 解某作為被繼承人的配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 對被繼承人盡到了夫妻間的扶助義務, 在生活各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 對被繼承人付出較多, 因此對遺產應當多分。 最終, 法院判決解某對被繼承遺產享有70%的繼承權, 武某娟享有30%繼承權。

沂蒙晚報記者 張慧 通訊員 武傳玲 陳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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