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臨沂市沂水縣法院就一起遺產繼承案件作出判決, 宣告了這場“遺產爭奪戰”的終結。
據瞭解, 夏某於上世紀70年代初與武某結婚, 武某原有四個孩子。 兩人婚後, 夏某一直未育, 在撫養四個繼子女的同時, 收養了女兒武某娟。 五個子女成年後, 夏某與武某離婚, 夏某分得一套房產。 2014年2月, 夏某與解某再婚, 解某原有兩個兒子, 皆已成人。 同年7月, 夏某去世, 留下該套房產, 解某一直居住在內。 養女武某娟提起訴訟, 要求依法繼承該房產。 隨後, 夏某第一次婚姻中的4個繼子女、第二次婚姻中丈夫解某及1個繼子也紛紛參與到訴訟中來。
養女武某娟訴稱, 自己是夏某唯一的繼承人, 依法繼承該房產。 夏某第一次婚姻中的4個繼子女武某萍等人則認為, 自己父親與繼母夏某結婚後, 一直共同生活, 與夏某為繼母女、繼母子關係, 並履行了贍養義務, 請求依法繼承、分割該房產。 夏某第二任丈夫解某的小兒子解某朋表示, 夏某與父親結婚後, 自己對夏某孝順敬重, 並以兒子的名義為夏某操辦了喪事, 應該作為繼子女參與分配遺產。
夏某第二任丈夫解某訴稱, 自己是夏某的合法丈夫, 理應繼承夏某的房產。 且夏某晚年生病住院一直都是自己和兒子照顧, 武某娟未盡到贍養義務。 至於武某萍等四人, 對於辛辛苦苦拉扯他們長大的曾經的繼母,
法院審理認為, 本案中, 夏某將武某萍等4個繼子女撫養長大, 這只是構成了繼父母對未成年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認定武某萍等4人是否享有繼承權, 還應考慮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盡到了贍養義務。 實際上, 4人均缺乏有效證據證明對被繼承人夏某盡到了贍養義務, 特別是在夏某與其生父離婚後, 雙方就斷絕了往來, 甚至4人未參加夏某的喪事。 因此, 法院對武某萍等4人要求以第一順位繼承遺產的主張, 不予支持。
武某娟作為養女, 成年之後未與夏某共同生活, 盡到的撫養義務較少, 因此對遺產應當少分。 解某朋系被繼承人夏某再婚後的成年繼子女,
沂蒙晚報記者 張慧 通訊員 武傳玲 陳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