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官微發佈“垃圾跨省傾倒太湖案”二審結果。
上海垃圾傾倒太湖 三人一審獲刑
據新京報此前報導, 2016年7月1日, 有群眾舉報稱,
蘇州警方查明, 2015年底至2016年初, 王菊明、陸小弟兩人, 在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進行綠化土施工期間, 獲得孫秋林的虛構承諾, 其稱可以承攬戒毒所內的一個填埋工程, 並以需向戒毒所繳納保證金為由, 騙取二人25萬元。 王菊明、陸小弟在未與戒毒所簽訂任何填土協定的情況下, 為賺取每噸約7至10元的垃圾處置費, 將未經處理的垃圾直接傾倒至宕口內, 這些垃圾多為來自上海的生活垃圾。
2017年10月31日, 蘇州市姑蘇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
姑蘇法院據此判決, 王菊明犯污染環境罪, 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陸小弟犯污染環境罪, 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孫秋林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二審爭議圍繞六焦點
一審判決後, 三人不服, 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
最高檢稱, 二審中, 檢察機關對原審判決是否應當採用《地表水環境品質標準》中的二類水質標準, 作為判斷涉案垃圾滲濾液中揮發酚超標的依據,
蘇州中院審理認為,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 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合法。 當庭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三人上訴請求, 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