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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跨省傾倒太湖案”二審維持原判 三人一審獲刑

 最高檢官微發佈“垃圾跨省傾倒太湖案”二審結果。

上海垃圾傾倒太湖 三人一審獲刑

據新京報此前報導, 2016年7月1日, 有群眾舉報稱,

8艘運送疑似建築和生活垃圾的船隻, 停靠蘇州市吳中區金庭鎮的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碼頭, 欲向該所廢棄的宕口堤岸上傾倒。 蘇州市公安局通報, 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案發, 該所廢棄宕口已被傾倒垃圾12000噸。

蘇州警方查明, 2015年底至2016年初, 王菊明、陸小弟兩人, 在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進行綠化土施工期間, 獲得孫秋林的虛構承諾, 其稱可以承攬戒毒所內的一個填埋工程, 並以需向戒毒所繳納保證金為由, 騙取二人25萬元。 王菊明、陸小弟在未與戒毒所簽訂任何填土協定的情況下, 為賺取每噸約7至10元的垃圾處置費, 將未經處理的垃圾直接傾倒至宕口內, 這些垃圾多為來自上海的生活垃圾。

2017年10月31日, 蘇州市姑蘇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認定, 至案發時, 涉案污染行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828萬餘元, 另因對被污染場地進行覆土複綠已產生225128.3元環境修復費用, 兩者共計人民幣850萬元。 另有8艘載有垃圾的船隻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傾倒。

姑蘇法院據此判決, 王菊明犯污染環境罪, 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陸小弟犯污染環境罪, 判處有期徒刑5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孫秋林犯詐騙罪, 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二審爭議圍繞六焦點

一審判決後, 三人不服, 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

最高檢稱, 二審中, 檢察機關對原審判決是否應當採用《地表水環境品質標準》中的二類水質標準, 作為判斷涉案垃圾滲濾液中揮發酚超標的依據,

是否應當認定涉案的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系“有害廢物”等六個爭議焦點進行逐一答辯。

蘇州中院審理認為,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證據確實、充分, 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 量刑適當, 審判程式合法。 當庭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三人上訴請求, 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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