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四個區別
人壽保險與社會保險相互關係中, 既有聯繫, 又有區別。 聯繫表現為都是為社會成員的生活過程遇到人身危險提供經濟保障,
一、在實施範圍、方式上的區別
1.範圍:一般人壽保險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是一種等價交換的關係。 任何人只要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 都可投保, 雙方根據保險合同而產生權利和義務。 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和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勞動關係。
2.方式:(1)人壽保險的實施方法是雙方在自願基礎上產生的,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純屬自願投保, 並可以保險中途變更保險合同。 (2)社會保險投保是強制性的。 不管本人是否願意, 只要在實施範圍內的人都必須參加。 也就是說社會保險從法律上強制人們履行義務, 同時享有權利。 這個權利不僅僅是根據某一社會保險法本身產生的, 而是根據國家的憲法規定有關條文產生的。
二、在保險費的來源和計算上的區別
1.人壽保險的保費一般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由投保人負擔,
三、在保險金額的確定和給付上的區別
1.人壽保險金額是由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確定的。 雙方約定後, 投保人按規定交納保險費, 發生保險事故時, 保險人按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
2.社會保險金額的確定, 是根據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水準和國家的福利政策由國家(政府)單方面確定的。 同時在保險金額的給付上, 完全依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給付, 給付規定既要考慮勞動者過去的貢獻大小, 又要考慮他的實際生活水準需要。
四、在保險的保障程度上的區別
1.人壽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準高低, 完全根據保險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和投保人的交費多少而定, 投保人只要有繳費能力, 身體健康符合合同規定的需求, 投保金額不論大小都是可以的。
2.社會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準高低, 一般僅滿足於接受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高於社會貧困線, 低於勞動期間工資線。 社會保險所提供的保障高於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水平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