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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四個區別

人壽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四個區別

人壽保險與社會保險相互關係中, 既有聯繫, 又有區別。 聯繫表現為都是為社會成員的生活過程遇到人身危險提供經濟保障,

進行經濟補償的一種制度。 人壽保險與社會保險相互關係中, 既有聯繫, 又有區別。 聯繫表現為都是為社會成員的生活過程遇到人身危險提供經濟保障, 進行經濟補償的一種制度。 兩者都是以人的身體和生命為保險標的的。 社會保險的表現形式上有相同於人壽保險之處, 但是, 社會保險實際上同人壽保險有著截然不同的區別。

一、在實施範圍、方式上的區別

1.範圍:一般人壽保險的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是一種等價交換的關係。 任何人只要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條件, 都可投保, 雙方根據保險合同而產生權利和義務。 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和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勞動關係。

所以, 每一個社會保險計畫都有一定的範圍和規定。 例如, 我國全民所有制單位的社會保險辦法實施的範圍是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職工。

2.方式:(1)人壽保險的實施方法是雙方在自願基礎上產生的,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純屬自願投保, 並可以保險中途變更保險合同。 (2)社會保險投保是強制性的。 不管本人是否願意, 只要在實施範圍內的人都必須參加。 也就是說社會保險從法律上強制人們履行義務, 同時享有權利。 這個權利不僅僅是根據某一社會保險法本身產生的, 而是根據國家的憲法規定有關條文產生的。

二、在保險費的來源和計算上的區別

1.人壽保險的保費一般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由投保人負擔,

被保險人則為了獲得領取保險金的權利, 這就必須履行交納保費的義務。 保險人根據所向的保險責任按照預定的死亡率、利息率、管理費用率計算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

三、在保險金額的確定和給付上的區別

1.人壽保險金額是由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確定的。 雙方約定後, 投保人按規定交納保險費, 發生保險事故時, 保險人按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

2.社會保險金額的確定, 是根據整個社會的經濟生活水準和國家的福利政策由國家(政府)單方面確定的。 同時在保險金額的給付上, 完全依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給付, 給付規定既要考慮勞動者過去的貢獻大小, 又要考慮他的實際生活水準需要。

四、在保險的保障程度上的區別

1.人壽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準高低, 完全根據保險當事人雙方的約定和投保人的交費多少而定, 投保人只要有繳費能力, 身體健康符合合同規定的需求, 投保金額不論大小都是可以的。

2.社會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準高低, 一般僅滿足於接受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高於社會貧困線, 低於勞動期間工資線。 社會保險所提供的保障高於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水平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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