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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發文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

人民網北京1月2日電(記者 孫博洋)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

《通知》要求,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於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並按照財稅〔2009〕125號檔第八條規定的稅率,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通知》指出,企業選擇採用不同於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簡稱新方式)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時,對該企業以前年度按照財稅〔2009〕125號檔規定沒有抵免完的餘額,可在稅法規定結轉的剩餘年限內,按新方式計算的抵免限額中繼續結轉抵免。

《通知》規定,企業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於按照財稅〔2009〕125號檔第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即:第一層: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第二層至第五層:單一上一層外國企業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該企業直接持有或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財稅〔2009〕125號檔第六條規定持股方式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總和達到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

《通知》還規定,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其他事項,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據悉,《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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