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 清華大學國家大學生文化素質教育基地發佈一則關於《文化素質教育講座課程》相關事件的情況說明, 針對基地一助教主觀臆斷一位同學的作業涉嫌抄襲, 並給出不恰當的評語一事進行說明。 說明稱, 在批改本學期《文化素質教育講座課程》選課學生提交的書面報告時, 助教主觀臆斷對一位同學的作業給出不恰當的評語, 且課程負責教師未經全面核查便予以認定, 該做法違反了學校相關教學規定。 教務處核查此事後認定作業真實有效。 (12月31日《北京青年報》)
近年來, 不斷有碩士、博士論文涉嫌抄襲的事件被爆出,
既然論文抄襲不是小事, 那麼新聞中的這位老師在懷疑之時, 應該有更為妥善的處理方式, 比如, 找到另外幾位專業老師來幫忙審閱評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證據不足, 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 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雖然該規定中沒有出現“推定”或“假定”無罪的規範性表述,
審核論文不是易事, 但這不能成為報導中的老師主觀認定同學抄襲論文的理由。 這個事件無疑給我們敲響了警鐘:論文審核必須嚴格細緻, 不可放過真正投機取巧抄襲作弊之人, 也不能冤枉了付出勞動認真撰寫論文的同學。
稿源:荊楚網
作者:梁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