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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良:論文是否抄襲不可僅憑主觀臆斷

12月30日, 清華大學國家大學生文化素質教育基地發佈一則關於《文化素質教育講座課程》相關事件的情況說明, 針對基地一助教主觀臆斷一位同學的作業涉嫌抄襲, 並給出不恰當的評語一事進行說明。 說明稱, 在批改本學期《文化素質教育講座課程》選課學生提交的書面報告時, 助教主觀臆斷對一位同學的作業給出不恰當的評語, 且課程負責教師未經全面核查便予以認定, 該做法違反了學校相關教學規定。 教務處核查此事後認定作業真實有效。 (12月31日《北京青年報》)

近年來, 不斷有碩士、博士論文涉嫌抄襲的事件被爆出,

針對這種現象, 各高校對於學生論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審核力度。 但是判斷論文是否抄襲, 即使借助專業軟體, 也不能保證不放過任何一條“漏網之魚”, 人工一篇一篇對比審核, 又是一個太大的工程, 實在是一件令人頭疼的事情。 然而, 新聞中的這位助教僅憑主觀臆斷便給出判斷, 未免顯得草率了些。 論文抄襲不是小事, 倘若真的是抄襲, 那麼就是對課程的一種不尊重, 對其他同學是不公平的行為;但如果不是抄襲, 這樣的主觀認定則會給當事人造成極大的不好的影響。

既然論文抄襲不是小事, 那麼新聞中的這位老師在懷疑之時, 應該有更為妥善的處理方式, 比如, 找到另外幾位專業老師來幫忙審閱評定,

或者找來涉事女同學來為論文進行簡單的答辯。 假如當時採取了諸如此類的解決方式, 這件事完全可能通過合理的方式得以順利地處理, 相信涉事同學也會給予相應的理解。 而這篇題為“趣味科研, 敏銳生活”的論文被老師一言認定為抄襲, 結果經過調查認定作業真實有效, 這位老師因此受到了處罰, 這件事的發生也使學校老師在同學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證據不足, 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 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雖然該規定中沒有出現“推定”或“假定”無罪的規範性表述,

但卻含有無罪推定的精神。 報導中的涉事女生被指抄襲, 而該老師並沒有給出實質性的證據, 就這樣給出評語, 不僅讓人難以認同, 也不符合“無罪推定”的精神。

審核論文不是易事, 但這不能成為報導中的老師主觀認定同學抄襲論文的理由。 這個事件無疑給我們敲響了警鐘:論文審核必須嚴格細緻, 不可放過真正投機取巧抄襲作弊之人, 也不能冤枉了付出勞動認真撰寫論文的同學。

稿源:荊楚網

作者: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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