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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法行醫

在醫療糾紛以及醫鬧事件的處理中, 經常會有患者叫囂醫務人員非法行醫、醫療事故, 那麼到底什麼是非法行醫, 本文做簡單介紹, 供大家知悉。

非法行醫可分為:刑法意義傷的和非刑法意義的。

一、刑法意義的非法行醫, 主要指個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 情節嚴重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008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中對“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作出規定: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三)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四)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五)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二、非刑法意義的非法行醫

非刑法意義的“非法行醫”既涉及個人也涉及醫療機構, 一般屬於民法或者行政法適用範圍。 具體情形如下:

1.就個人而言, 只具有醫師資格, 但無執業註冊的人員執業行醫。

2.就機構面言, 包括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診療活動的機構;或者取得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允許未經執業註冊的人行醫,

或允許醫務人員、或者相關科室從事超核准登記的註冊執業地點、超執業類別、超診療科目範圍的違法違規的醫療活動。

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一條中所稱的“非法行醫”, 是指刑法意義的非法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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