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城都市報報訊公司代理人與欠款方協商還款事宜時將欠款197萬余元弄錯成155萬餘元, 並在公司不知情下擅自簽字。 公司因此險些損失40余萬元。 2017年12月, 在嘉魚縣檢察院幫助下, 嘉魚縣一公司最終最終挽回了損失。
圖文無關
2015年11月, 因買賣糾紛, 嘉魚一公司向嘉魚縣法院起訴, 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安徽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款項197.4萬元。 嘉魚縣法院立案後, 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結果該公司一般授權代理人張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 將欠款從197.4萬元弄錯成了155.4萬元, 並與欠款方簽下協議。 同年12月, 嘉魚縣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送達雙方後, 該公司才發現調解書上欠款金額比起訴書中少了40余萬元。
2017年, 該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嘉魚縣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受理該案後, 發現該案的調解過程中代理人張某超越了其代理許可權, 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簽字確認調解更是違反了法律規定。
因此, 嘉魚縣檢察院依法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 建議法院對該案中的違法行為予以糾正, 挽回該公司的損失。 嘉魚縣法院收到後採納了該院的檢察建議, 啟動再審程式並于近日重新開庭審理改判了此案, 該公司40余萬元損失被成功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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