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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新房品質不合格,買房者告贏開發商解除合同

買了新房發現房屋樓板品質不合格, 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遭拒, 即墨一購房者狀告開發商。 日前, 即墨法院判決, 房地產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 系違約, 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解除。

2010年11月, 張先生與青島某公司簽訂《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交上首付款110余萬元。 2012年12月, 張先生從銀行按揭貸款110余萬元支付房款, 每月向銀行償還貸款。 2013年8月, 房子竣工驗收, 但一年多後, 張先生發現房屋樓板有問題, 根據合同中約定的“該房屋交付後, 乙方認為主體結構不合格的, 可以委託本市有資質的建築工程品質檢測機構檢測。

經核驗, 確屬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的, 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張先生要求解除合同, 但被開發商拒絕。 2015年6月, 張先生向即墨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解除與青島某公司簽訂的合同, 解除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並要求開發商青島某公司返還其支付的相關款項及利息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 張先生申請對涉案房屋的主體結構品質進行鑒定, 經鑒定, 涉案工程現澆混凝土樓板屬於主體結構施工品質不合格。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 張先生與青島某公司於2010年11月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合法有效, 雙方均應嚴格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 合同簽訂後, 張先生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青島某公司未在合同約定期限交付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房屋,

系違約, 張先生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解除合同。 張先生與青島某公司訂立的《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這一主合同被解除, 其與中國某銀行簽訂的《個人商業用房貸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也應隨之解除。 法院依法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 青島某公司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審。

法官點評:所謂房屋主體結構是指房屋的主要構件相互連結、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 主體結構必須具備符合技術要求的強度、韌性和穩定性, 以確保承受建築物本身的各種載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除》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 房屋主體結構品質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 應予支持。 ”因此, 在商品房買賣中, 若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品質不合格, 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宋祖鋒 通訊員 徐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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