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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規:在鐵路旁升放風箏孔明燈等最高罰5萬元

在鐵路線路兩側500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孔明燈、飛行器等低空飄浮物體, 鐵路公安機關將責令改正, 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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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 《湖北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根據辦法以及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公安機關對毀壞鐵路設施設備、防護設施, 危害鐵路通信、信號設施安全、危害電氣化鐵路設施、危害鐵路安全等4類26種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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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施行後, 一是解決了“誰來管”的問題。 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監管的政府責任, 鐵路運輸企業的主體責任, 發改、公安、國土、電力等單位的部門責任, 鄉鎮、街道的屬地管理責任。 二是解決了“怎麼管”的問題。 如鐵路安全設施應當與鐵路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對違反辦法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設置了具體的處罰標準。 三是解決了“有錢管”的問題。 將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省級財政保障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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