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課人: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尹南飛
(2017年10月26日下午;新寧法院“兩學一做”主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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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摘錄】法官學習醫生的專業精神, 最集中的體現, 莫過於製作一份合格的判決書。
一份判決書, 最經典的兩個地方是事實+論述, 很考驗法官的水準, 需要認真琢磨。
一個很簡單的案件, 文書弄個二三十頁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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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內容是全文重點之三, 結束篇;前兩個重點內容的連結, 附文末】
學習專業規範醫生做事是很專業的, 拿號看病, 開單檢查, 開藥配伍(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藥物配合起來同時使用,
比如注射青黴素, 醫生檢查開藥, 護士皮試注射, 之後還要觀察患者注射後的反應, 確保人身安全。 醫生從接診檢查到用藥治療, 不僅專業, 而且步驟明確, 記載清楚, 病患情況一目了然。
醫生工作的這種專業性、規範性, 與法官的工作要求, 也是十分契合的。
現有三部訴訟法, 分別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 都是規制法官辦案的, 從立案到執行終結, 都有硬性的規定。
然而, 是不是所有法官都能嚴格遵循呢?有些做到了, 有些沒做到。
(本次講座)開頭提出的那些問題(事實不清、辦案程式不規範、適用法律不當、量刑畸輕、法律文書瑕疵、及其他現象等6個方面),
法官學習醫生的專業精神, 最集中的體現莫過於製作一份合格的判決書。
法院內部對案件的評查, 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案件的評判, 也主要是針對判決書。
製作判決書, 既是審判專業的主要環節, 也是法官審案的終端產品。
程式都走完了, 要用一個載體來體現這個過程, 案件的事實經過了各道程式的審理, 同樣也需要用載體加以確認, 這個載體就是判決書。
因此, 判決書既體現審理結果, 又體現審理的過程, 而且反映法官的水準、法院的作風。
例如刑事判決書的製作,
事實部分的寫作, 從文體來講是記敘文。
記敘文寫作有六要素:時間, 地點, 人物, 事情的起因、經過、結果;
案件事實也必須有這些要素, 否則就是事實不清。
從表達方式來講, 基本上應該平鋪直敘, 就是按照事情的自然發展來寫, 不宜採取倒敘、插敘等表達方式。
有些案件, 比如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集團犯罪, 在寫具體事實之前, 用歸納概括的方法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案件總體概貌表述出來, 也就是“戴帽子”, 有了帽子, 事實表述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就不會突兀;但這個自然段,
寫事實必寫證據, 因事實需要證據證明, 但寫作應抓住兩者的對應關係, 事實裡面講的這些要素, 在證據裡面必須得到體現。 事實與證據能對應起來的就寫, 否則就不要寫。
同時, 事實和證據也存在寫作的技巧, 如當事人、證人的供述、證詞有好幾頁, 全部摘抄嗎?不一定;
一個很簡單的案件, 文書弄個二三十頁沒有必要。
如果事實寫得非常的詳盡, 證據羅列時抓住對應的關鍵文字就行, 在保持原意的情況下進行歸納、壓縮;
如果事實寫得比較簡略, 證據中的內容則可多引用一些。
證據與事實, 既是一種對應關係, 又是一種互補關係, 詳略得當, 製作出來的文書才不囉嗦。
論述部分怎麼寫?
從文體上講是議論文, 寫法遵循論點、論據、論證規則。
從表達上來講, 這一段要表明法院的觀點, 邏輯結構嚴謹, 環環緊扣文書各部分關聯的事實和法律問題。
比如, 本院認為, 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採取撬門入室的秘密手段, 竊取他人財物, 據為己有, 數額較大(或是數額巨大、特別巨大), 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這句話既濃縮了寫作的幾個要素, 又指向了犯罪行為觸犯的法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秘密手段”, “數額較大”, 都是法條規定的盜竊犯罪構成要件。
對於構成具體犯罪的表述, 必須體現該犯罪的基本構成, 而且應符合法理要求, 不能寫成“某某某為了貪圖享受搞人家的錢, 趁人家不注意, 把錢弄到手了, 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之類。
如果有多個犯罪,則按照重罪、次重罪、輕罪這個邏輯順序進行表述。
在故意犯罪中,有未遂、中止等情形,或當事人提出了形態問題的,在犯罪構成後論述犯罪形態問題。
是共同犯罪的,在論述完犯罪構成、犯罪形態後,接著論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
有數個共同犯罪的,亦按罪之輕重,分別論述,論述措詞依然要以法律法理為依據。
爾後,進行犯罪量刑情節論述。先法定情節如立功、自首、累犯、再犯,後酌定情節如過錯、諒解等。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這些情節在文書相關部分或事實裡面必須有體現,甚至要有證據證明;如果憑空論述,有違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也說服不了當事人,這樣的文書肯定不合格。
有並罰事由的,如漏罪、新罪,在情節問題之後進行論述,從法理上講清楚是——先並後減?還是先減後並?
當事人的上訴理由、以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必須重點回應的問題。
可以集中回應的,在這之後進行論述;分別回應更好的,在前述的相應論述層次進行回應。
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當事人,在作了這些論述及回應之後,還應點明因什麼罪、什麼情節應該判處死刑。
犯罪構成、犯罪形態、主從地位、法定情節、數罪並罰,焦點問題論述完畢之後,最後引用法條。
這些法條,既是前文論述的法律法理依據,也是判決主文的依據;依照論述的邏輯順序引用,按照重罪、輕罪的先後排列。
定罪條文在前,情節條文在後;
主刑條文在前,附加刑條文在後;
實體法條文在前,程式法條文在後。
一份判決書,最經典的兩個地方:一個是事實,一個是論述,事實、證據、論述、法律相互對應,四位一體。現在流行文書簡化等觀念,文書可以簡化,但基本程式不宜簡,內容可以濃縮,但不可省略,否則有違專業精神,也不規範。
法官職業,既高度專業化,又高度程式化,實體法和程式法要一體遵循;
只要法官像醫生一樣嚴謹認真,用心做事,審判工作是一定能讓人滿意的,司法責任制改革,也能達到目的。
↑資料圖:邵陽中院院長尹南飛,擔任審判長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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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閱讀 》》》《像做醫生一樣做法官》“公開課重點內容之二”:學習望聞問切
連結閱讀 》》》《像做醫生一樣做法官》“公開課重點內容之一”:學習醫者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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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是-邵陽日報新指媒,謝謝您的閱讀;本文編輯石世楨
如果有多個犯罪,則按照重罪、次重罪、輕罪這個邏輯順序進行表述。
在故意犯罪中,有未遂、中止等情形,或當事人提出了形態問題的,在犯罪構成後論述犯罪形態問題。
是共同犯罪的,在論述完犯罪構成、犯罪形態後,接著論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問題;
有數個共同犯罪的,亦按罪之輕重,分別論述,論述措詞依然要以法律法理為依據。
爾後,進行犯罪量刑情節論述。先法定情節如立功、自首、累犯、再犯,後酌定情節如過錯、諒解等。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這些情節在文書相關部分或事實裡面必須有體現,甚至要有證據證明;如果憑空論述,有違以事實為依據的原則,也說服不了當事人,這樣的文書肯定不合格。
有並罰事由的,如漏罪、新罪,在情節問題之後進行論述,從法理上講清楚是——先並後減?還是先減後並?
當事人的上訴理由、以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必須重點回應的問題。
可以集中回應的,在這之後進行論述;分別回應更好的,在前述的相應論述層次進行回應。
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當事人,在作了這些論述及回應之後,還應點明因什麼罪、什麼情節應該判處死刑。
犯罪構成、犯罪形態、主從地位、法定情節、數罪並罰,焦點問題論述完畢之後,最後引用法條。
這些法條,既是前文論述的法律法理依據,也是判決主文的依據;依照論述的邏輯順序引用,按照重罪、輕罪的先後排列。
定罪條文在前,情節條文在後;
主刑條文在前,附加刑條文在後;
實體法條文在前,程式法條文在後。
一份判決書,最經典的兩個地方:一個是事實,一個是論述,事實、證據、論述、法律相互對應,四位一體。現在流行文書簡化等觀念,文書可以簡化,但基本程式不宜簡,內容可以濃縮,但不可省略,否則有違專業精神,也不規範。
法官職業,既高度專業化,又高度程式化,實體法和程式法要一體遵循;
只要法官像醫生一樣嚴謹認真,用心做事,審判工作是一定能讓人滿意的,司法責任制改革,也能達到目的。
↑資料圖:邵陽中院院長尹南飛,擔任審判長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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