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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經典判例!男子醉亡,11人被訴62萬賠償金,法院:同飲者無責!

在一場酒局後王丹不幸猝死, 因認為同飲者沒有盡到必要的照管義務, 王丹的親屬將當天與王丹一起飲酒的劉元等11人起訴到法院, 要求法院判令11人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62萬餘元。 甘肅定西臨洮法院經過審理駁回了王丹親屬的訴求。 宣判後, 王丹的家屬提起上訴。 12月28日記者獲悉, 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王丹的親屬稱, 王丹與劉元等11人均屬某水電站員工。 2016年11月7日19時許, 劉元等6人在宿舍開始喝酒, 而後邀請王丹參與喝酒。 21時許, 王丹又被邀請到陳東等5人的酒局喝酒。

24時許, 醉酒的王丹被送至5樓職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時, 單位工作人員發現王丹身體出現異常後, 立即將王丹送往醫院救治, 經醫生檢查發現王丹已死亡。 後經甘肅某司法鑒定所鑒定:王丹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平均含量為365.11mg/100ml。 王丹親屬認為, 劉元等人與王丹喝酒, 致使其不幸身亡。 該11人應連帶賠償王丹家屬死亡賠償金、撫養費、醫療費等費用的80%, 即62萬餘元。

臨洮法院經審理認為, 王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對過量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後果應當有足夠清醒的認識, 其在聚會喝酒過程中, 不能理性控制飲酒, 導致過量飲酒而發生死亡的悲劇。 聚會過程中, 飲酒者與王丹之間僅僅是情誼關係,

彼此之間沒有法律關係, 且在飲酒過程中, 並無證據證明同飲者對其惡意灌酒, 導致受害人陷入危險境地, 因而不能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 故沒有法定救助義務。 且在王丹醉酒後, 其他飲酒人將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 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 此外, 王丹死亡後, 家屬始終未對其死亡原因進行鑒定, 沒有證據顯示王丹的死亡與劉元等人的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綜上, 法院依法駁回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釋法:

宴請與接受宴請在社會交往中普遍存在, 如果社會交往中, 相互之間無論關係如何, 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 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間就有了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 這顯然有悖社會常識,

也違背了《侵權責任法》責任自負的精神。 在該案中如果單純地認定共飲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將會導致認定自然人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泛化, 其判決結果必將與社會的正常交往活動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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