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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交警以車輛違章未處理不予年審違法!(附:車輛未年檢,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拒賠不?)

導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問題的答覆: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 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2008年11月17日, (2007)行他字第20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號《關於公安交警部門能否以交通違章行為未處理為由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問題的請示》收悉。 經研究答覆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所需提交的單證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的發放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

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 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法律的規定是清楚的, 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此複。

最高院的答覆非常明確, 對於汽車年檢不得附帶任何條件,

即年檢歸年檢, 違章歸違章, 兩者沒有任何關聯性。

說白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行為違法!!

附:新車未年檢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該不該賠?

剛買了兩年的車未年檢, 而恰好這時發生交通事故, 保險公司該不該賠?近日, 吳中法院審理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曹先生駕駛未驗車的小轎車, 與同方向在機動車道內行駛的秦女士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 導致秦女士受傷, 二車損壞。 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 曹先生負事故主要責任, 秦女士負事故次要責任。 為了賠償事宜, 秦女士將曹先生及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一併告上了法院。

保險公司卻以發生交通事故時曹先生未驗車, 屬於免責事項為由,

拒賠商業險。 並拿出商業三者險保險條款, 上面載明:發生意外事故時, 保險車輛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曹先生卻認為, 車輛未年檢並不必然導致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某保險公司商業險應當賠付。

吳中法院審理認為, 原告系非機動車駕駛人, 負事故次要責任, 被告曹先生系機動車駕駛人, 負事故主要責任, 故對原告主張的超過交強險部分損失, 法院酌定由被告曹先生承擔80%賠償責任, 其餘損失由原告自負。 根據法院向交警部門所作調查, 事故車輛超過年檢期未年檢與該起交通事故並無因果關係, 肇事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商業險(含不計免賠),

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肇事車輛逾期未年檢與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存在因果關係, 故本院對保險公司的辯解不予採信, 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範圍內予以賠償, 吳中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及曹先生賠償了秦女士的相關損失。

法官提醒: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原因與曹先生車輛未年檢並無因果關係, 即車輛是否年檢並不是本案事故發生的原因。 雖然本案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賠付責任, 但是法官提醒大家, 個案並不具備當然的示範意義, 現實生活中情況錯綜複雜,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車主仍應按時年檢, 避免僥倖心理。 否則不僅會受到行政處罰, 而且一旦發生交通事故, 如果車輛未年檢,經技術手段檢驗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無法通過技術手段排除存在安全隱患可能的,都會導致保險公司商業險拒賠。

如果車輛未年檢,經技術手段檢驗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無法通過技術手段排除存在安全隱患可能的,都會導致保險公司商業險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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