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 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正式實施, 標誌著排汙費制度成為歷史, 取而代之的是一個新稅種——環境保護稅。 根據規定, 應稅大氣污染物與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分別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和1.4元至14元。 具體到浙江, 環保稅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汙費徵收標準保持一致, 即“費稅平移”, 企業負擔不變。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作為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開徵環保稅意味著外化的環境污染將內化為排汙者的剛性稅負, 從而向企業、市場和社會釋放出“控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明確信號,
作為一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環保費在我國運行了幾十年。 環保“費改稅”的意義就在於, 徵收標準和程式遵循嚴格法律規範, 扭轉了排汙費制度執法剛性不足、隨意性過大等問題。 從執行層面看, 行政收費只是環保部門一家的事, 不足以形成高度關聯、彼此呼應的經濟手段, 但“費改稅”可以徹底改變這個局面, 從整體上影響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
具體而言, 環保稅實行定額稅率,
當然, 環境保護是系統工程, 尤其是在我國環境保護與治理水準尚需提升, 相關法律法規與制度還有待完善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