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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綠色稅收引領綠色發展

今年1月1日起, 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正式實施, 標誌著排汙費制度成為歷史, 取而代之的是一個新稅種——環境保護稅。 根據規定, 應稅大氣污染物與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分別為每污染當量1.2元至12元和1.4元至14元。 具體到浙江, 環保稅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汙費徵收標準保持一致, 即“費稅平移”, 企業負擔不變。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作為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開徵環保稅意味著外化的環境污染將內化為排汙者的剛性稅負, 從而向企業、市場和社會釋放出“控制和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明確信號,

由此開啟的是以剛性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推進供給側改革、推動市場公平的新空間。 在我國霧霾等重污染天氣頻發、環保形勢嚴峻的當下, 開徵環保稅正當其時、意義重大。

作為一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環保費在我國運行了幾十年。 環保“費改稅”的意義就在於, 徵收標準和程式遵循嚴格法律規範, 扭轉了排汙費制度執法剛性不足、隨意性過大等問題。 從執行層面看, 行政收費只是環保部門一家的事, 不足以形成高度關聯、彼此呼應的經濟手段, 但“費改稅”可以徹底改變這個局面, 從整體上影響市場經濟體制的運行。

具體而言, 環保稅實行定額稅率,

即“多排多繳, 少排少繳”。 這一方面使得大型企業不能再依賴對地方財政的貢獻率獲得“法外豁免權”, 而必須承擔更多的環保義務, 有利於不同經濟體在平等環境下展開競爭。 另一方面, 稅收杠杆帶動的是一系列價格機制的變化, 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倒逼那些低利潤、高污染、高耗能的行業將綠色、環保等要素納入成本考慮, 主動節能減排、轉型升級, 使綠色經濟、創新發展成為發展主流。 在這個意義上, 開徵環保稅對於推進“三去一降一補”的供給側改革是很好的“助攻”。

當然, 環境保護是系統工程, 尤其是在我國環境保護與治理水準尚需提升, 相關法律法規與制度還有待完善之時,

開徵環保稅只是以剛性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推進供給側改革、推動市場公平的第一步。 在此基礎上, 將環保稅與其他環保手段緊密結合, 讓環保稅法與稅收征管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協調配合, 才能發揮出環保稅調控經濟的功能, 以綠色稅收引領綠色發展, 早日釋放經濟轉型、財政增收、環保增效三大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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