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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業委會發大米 沒交物業費的不能領?

社區業委會張貼的通知

歲末年初,樂山城區流水庭院社區業委會決定用公共收益給每戶業主發一袋大米。 不過,部分未按時交納物業費和停車費的業主被拒之門外。

社區公共收益到底該如何分配?未交物業費是否不能參與享受?引發業主和線民熱議。

對此,該社區業委會負責人認為,社區公共收益主要來自停車費和廣告費分成,如果業主不按時交費,則社區物業服務品質難以保障,最終損害的是廣大業主利益。 有律師認為,業委會無權以業主未交物業費為由,侵犯業主對公共收益的處分權。

質疑 /

公共收益分配

怎能與物業費掛鉤

去年12月30日,流水庭院社區的大門口等處出現一則業委會發出的通知:業委會決定元旦節後給業主們發20斤大米一袋。

“已經在準備了,1月6日開始發放。 ”流水庭院社區業委會主任胡世貴告訴成都商報記者。 不過,並非所有業主都能領大米。

胡世貴說,只有交納了2017年物業費和停車費的業主(名單由物業公司提供)才能領,如果不涉及停車費的業主,按時交納了物業費即可領取,預計共有500多戶。

聽說社區業委會將發大米,不少業主都表示歡迎,但也有部分業主提出不同看法。 一位不願具名的業主稱,他確實沒有按時交納物業費,因為感覺社區管理很混亂,很多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解決,但這是他跟物業公司之間的事。 “社區公共收益屬於全體業主,我是業主之一,自然享有其相應的權利。 ”該業主表示,業委會怎麼能夠以交物業費和停車費來相要脅,剝奪他參與公共收益分配的權利?“業委會是為全體業主服務的,而不是替物業公司服務的。

對此,社區業主張先生稱,雖然他是按時交納了物業費,但是認為業委會的做法在程式上不合法,“既然社區公共收益屬於全體業主所有,該怎麼使用應該形成具體的分配方案,召開業主大會來共同決定,而不是發個通知就算了。 ”

社區公共收益分配是否應該與物業費掛鉤,也引發了樂山本地很多線民的熱議。 有網友認為,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應該掛鉤;也有網友認為,就該這樣做,否則對按時交納物業費的業主來說不公平。

業委會 /

不按時交費將損害廣大業主利益

利用社區公共收益向業主發放大米,本是一件好事,但沒想到引起爭議,這讓流水庭院社區業委會主任胡世貴也感到很委屈。 據胡世貴介紹,公共收益來源主要包括社區內每月每車50元的停車費以及社區廣告費等,物業公司得70%,業委會得30%。

為何要將未按時交費的業主排除在外?胡世貴解釋說,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主應該履行按時交納物業費的義務,而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費的,業委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 如果都不交納物業費和停車費,則社區物業服務品質將難以得到保障,最終損害的還是廣大業主利益,“目前只有70戶左右沒交費,希望大家都能按時交費。 ”

至於公共收益的分配方式,胡世貴認為,業委會通過張貼通知的形式就是徵求廣大業主意見,今年原本想舉行壩壩宴,增進鄰里感情,但有不少業主提出異議,後來根據業主建議決定發放大米,大多數業主都沒有提出反對意見。

相關部門

社區公共收益 屬於全體業主所有

1月1日至2日,成都商報記者走訪樂山多個社區發現,大多數社區公共收益主要包括社區路面停車費,電梯、燈箱等公共區域廣告費,會所、游泳池等公共配套設施的經營收入等,而用途大致有沖抵物業管理支出、業委會開支、社區維修、社區活動等。

對此,樂山市住保局物管科相關負責人表示,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建築物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同時,依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由全體業主共有,並由業主大會確定使用方法。 ”該負責人表示,無論是將公共收益用於沖抵物業管理支出、業委會開支,還是社區維修、社區活動等,都應該通過業主大會來決定,但是將公共收益分配直接與交納物業費掛鉤是不妥的。

律師說法

業委會無權以未交物業費為由 侵犯業主對公共收益的處分權

北京威諾(成都)律師事務所郭金福律師認為,我國法律只規定了社區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但並無對公共收益使用的具體規定。物業費是物業公司向業主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業主沒有義務向業委會交物業費,因此業委會無權以業主未交物業費為由,侵犯業主對公共收益的處分權,也沒有理由拒絕向其發放公共收益的紅利。

郭金福認為,如果業委會或物業公司侵犯了業主享受公共收益的權利,業主可以向轄區街道、居委會投訴,也可以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求助,或者向行業主管部門反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成都商報記者 顧愛剛 攝影報導

”該負責人表示,無論是將公共收益用於沖抵物業管理支出、業委會開支,還是社區維修、社區活動等,都應該通過業主大會來決定,但是將公共收益分配直接與交納物業費掛鉤是不妥的。

律師說法

業委會無權以未交物業費為由 侵犯業主對公共收益的處分權

北京威諾(成都)律師事務所郭金福律師認為,我國法律只規定了社區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但並無對公共收益使用的具體規定。物業費是物業公司向業主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業主沒有義務向業委會交物業費,因此業委會無權以業主未交物業費為由,侵犯業主對公共收益的處分權,也沒有理由拒絕向其發放公共收益的紅利。

郭金福認為,如果業委會或物業公司侵犯了業主享受公共收益的權利,業主可以向轄區街道、居委會投訴,也可以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求助,或者向行業主管部門反映,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成都商報記者 顧愛剛 攝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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