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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滯納金”的區別,一個側重補償,一個更重懲罰!

很多人在簽合同時經常用到“押金”“定金”“訂金”“保證金”“違約金”“滯納金”等名詞, 但各個詞的法律後果是有很大不同的。

在使用“押金”一詞時,

押金一般是要退還的, 比如租房押金, 但法律沒有規定押金要支付利息, 因此如果合同裡也沒有約定支付利息, 法院就不會支持退還押金時要一併支付利息, 只有當合同約定時法院才會支援合理的部分。

在使用“保證金”一詞時, 多在工程建設領域作為履約保證金, 是一種履約保證, 比例一般為工程造價的5-10%, 中標方不交納時視為放棄中標, 交納後招標方不履行合同的或合同完全履行後招標方應當返還該金額。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在使用“定金”一詞時, 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即定金罰則, 且訂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違約者要麼無權要求返還, 要麼依法要求雙倍償還, 因為定金具有懲罰性, 法院一般都會適用定金罰則給違約方懲罰, 當然, 這時不再考慮利息。

在使用“訂金”一詞時, 則不適用定金罰則, 哪怕你簽訂合同時想表達“定金”的意思但誤寫成“訂金”。 一般在買賣合同中會使用“訂金”, 如果約定為買方支付訂金, 根據過錯情況, 買方最多可要求返還本息,

賣方最多可要求不返還訂金。

△ 圖片來源於網路

在使用“違約金”一詞時, 根據司法解釋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而不是懲罰性, 它一般和損失關聯, 過高可以要求減少, 過低也可以要求增加, 一般最多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的30%。

在使用“滯納金”一詞時, 在行政法範疇具有行政處罰性,

比如車輛違章罰款, 但滯納金不得超過本金數額。 在民商法領域, 一般都按違約金來適用法律, 而且同時約定滯納金和違約金的, 只能適用一種, 不會同時適用加重當事人的負擔。

此外, 可能還會有一些所謂的“XX金”, 在使用時務必弄清楚其法律後果, 否則不利於維權, 甚至掉入陷阱。 也不能簡單論哪個最值錢, 如果說法律代價的話, 定金的懲罰性和行政法上滯納金的懲罰性, 其法律代價是比較大的;如果說金額的話那要看具體的標的額。

文丨周計策律師 公司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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