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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業放炮“吃”到 “禁放”罰單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 減少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造成的危害, 從2018年1月1日起, 天津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為確保“禁放”決定順利實施, 東麗警方聯合多部門在全區範圍內廣泛開展宣傳發動, 嚴查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為。 元旦當天, 公安東麗分局在禁放區內查處首例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政案件。

2018年1月1日8時許, 公安東麗分局張貴莊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 東麗區某社區內有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接報後, 張貴莊派出所民警立即趕往該社區, 並查明, 私營業主王某在其經營的“生鮮超市”開業之際,

希望買賣紅火, 為圖吉利燃放了鞭炮。 因該地屬於禁放區域, 民警當場對其違法行為進行糾正, 告知其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 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依法予以行政罰款處罰。 王某表示接受處罰, 今後要增強法律意識, 自覺遵法守法。

新聞助讀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本市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地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 並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決定,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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