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A防水工程公司(下稱“A公司”)將B防水工程發包給個體戶吳某, 因吳某施工品質不過關, B工程地下車庫防水層及混凝土外飾層掉落砸壞車輛, 造成了車輛補漆、防水返工等損失。 該損失均由A公司墊付。
➤A公司認為其與吳某系勞務關係, 故向吳某追償損失, 雙方協商未果, 便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 確認A公司與吳某是勞務關係, 但對雙方之間的品質糾紛、工程款扣除情況未予考慮。
於是A公司提起上訴, 請求確認其無須支付吳某勞動報酬, 並依法改判吳某承擔損失。 同時, 吳某也提起上訴, 對一審中認定的勞務關係不服,
法院判決及理由
法院二審認為, A公司與吳某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A公司認為其與吳某系勞務關係, 而吳某認為其與A公司系勞動關係,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 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據此應當認定, A公司與吳某之間系勞動關係, 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
綜上, A公司以勞務關係為前提請求賠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予以駁回, 並支持吳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資報酬的判決。
律師提醒
本案就A公司與吳某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在防水工程施工關係的法律實務中, 這兩種關係常會引發糾紛。 如何區分這兩種關係?簡單來說, 除達到退休年齡等法定主體不適格明顯確認的勞務關係認定外, 勞動關係是一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被管理與管理的關係, 具有人身從屬性, 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安排, 有報酬, 接受管理, 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 本案中, 吳某提供的職務名片、工資結算關係均是勞動關係的證明因素。 而勞務關係沒有實質管理的從屬性, 業務的選擇也是自主自願, 雙方是平等的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的不同會產生不一樣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勞動者吳某在職期間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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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載於《中國建築防水·悅居》2017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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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悅居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總編輯:徐建月
執行主編:潘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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