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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施工轉包糾紛中,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認定問題

➤江蘇A防水工程公司(下稱“A公司”)將B防水工程發包給個體戶吳某, 因吳某施工品質不過關, B工程地下車庫防水層及混凝土外飾層掉落砸壞車輛, 造成了車輛補漆、防水返工等損失。 該損失均由A公司墊付。

➤A公司認為其與吳某系勞務關係, 故向吳某追償損失, 雙方協商未果, 便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 確認A公司與吳某是勞務關係, 但對雙方之間的品質糾紛、工程款扣除情況未予考慮。

於是A公司提起上訴, 請求確認其無須支付吳某勞動報酬, 並依法改判吳某承擔損失。 同時, 吳某也提起上訴, 對一審中認定的勞務關係不服,

要求撤銷原一審判決, 依法改判雙方為勞動關係, A公司支付其勞動報酬。

法院判決及理由

法院二審認為, A公司與吳某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是本案爭議的焦點。

A公司認為其與吳某系勞務關係, 而吳某認為其與A公司系勞動關係,

並提供了為A公司進行防水施工活動的相關證據材料。 法院審查後認為, 吳某提供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A公司在承接防水業務後, 由吳某負責施工, 施工費用由A公司結算的事實, 該事實符合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 A公司雖稱與吳某之間系勞務發包關係, 但未能提供雙方之間基於勞務發包關係進行勞務費用結算的相關結算材料。

根據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 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 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據此應當認定, A公司與吳某之間系勞動關係, 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應當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

原審關於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務關係, 證據不足、不當, 應予糾正。

綜上, A公司以勞務關係為前提請求賠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予以駁回, 並支持吳某要求A公司支付工資報酬的判決。

律師提醒

本案就A公司與吳某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歷經一審、二審, 最終認定是勞動關係。

在防水工程施工關係的法律實務中, 這兩種關係常會引發糾紛。 如何區分這兩種關係?簡單來說, 除達到退休年齡等法定主體不適格明顯確認的勞務關係認定外, 勞動關係是一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被管理與管理的關係, 具有人身從屬性, 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安排, 有報酬, 接受管理, 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 本案中, 吳某提供的職務名片、工資結算關係均是勞動關係的證明因素。 而勞務關係沒有實質管理的從屬性, 業務的選擇也是自主自願, 雙方是平等的法律關係。 法律關係的不同會產生不一樣的法律後果, 本案中勞動者吳某在職期間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賠償,

需要考慮勞動關係的特殊性, 勞動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用人單位要從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應承擔經營風險的角度, 根據致損類型考量。 而勞務關係的索賠則根據實際損失按侵權責任大小或約定進行賠償。 建議在防水工程施工關係中, 嚴格區分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 這直接涉及適用的法律。 分清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 也有利於化解勞資糾紛, 避免風險。

作者單位:江蘇尚韜律師事務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大道西9號蘇州國際財富廣場1幢901-902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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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載於《中國建築防水·悅居》2017年第12期

運營:《中國建築防水》雜誌社

蘇州悅居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總編輯:徐建月

執行主編:潘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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