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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摩托撞暈自己 獲刑還被扣A1駕證

【案例】張某擁有一輛大貨車, 從事長途運輸工作, 月收入近萬元, 生活比較寬裕。 2016年10月, 張某給岳父生日, 喝了不少酒, 他知道酒後駕車是違法的, 沒敢開汽車, 於是騎著二輪摩托車回家。 誰知, 張某不慎撞到了土堆上, 當場撞暈, 交警部門發現後立即撥打120將其送往醫院, 並抽血化驗, 張某血液內乙醇濃度達到了245.5mg/100ml,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

後經法院審理, 判處張某拘役四個月, 罰款一萬。 同時, 公安機關吊銷張某二輪摩托車駕駛證和A1駕駛證。

法院判決後, 張某及其家人來到鎮司法所諮詢, 張某認為:“我是騎摩托車自己撞傷的, 又沒傷害任何人, 怎麼還被判處危險駕駛罪?還有, 吊銷二輪摩車駕駛證, 我無話可說, 可為什麼還要吊銷我開大貨車的A1駕駛證, 這讓我以後怎麼生活啊?”司法所工作人員, 找出《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規, 對著判決書條款, 耐心向他們一一解釋說明,

最終, 張某及其家人無話可說, 追悔莫及。

【提示】醉酒駕駛機動車, 是對自己及他人不負責任的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 不管情節是否惡劣、是否造成後果, 都將按照“危險駕駛”定罪。 機動車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掛車等, 張某騎的二輪摩托車和汽車一樣都是機動車。

【法條】l、《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後增加一條, 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 情節惡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處拘役, 並處罰金。 ”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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