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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保障環保稅法順利實施

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保障環保稅法順利實施

——四部門有關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丁小溪 韓潔

2017年12月25日,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環境保護稅法, 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提出的“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要求的重大舉措, 對於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為保障環境保護稅法順利實施,

有必要制定實施條例, 細化法律的有關規定, 進一步明確界限、增強可操作性。

問:實施條例對環境保護稅法哪些方面的規定作了細化?

答:實施條例在環境保護稅法的框架內, 重點對徵稅物件、計稅依據、稅收減免以及稅收征管的有關規定作了細化, 以更好地適應環境保護稅徵收工作的實際需要。

問:對於徵稅對象, 實施條例做了哪些細化規定?

答:一是明確《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所稱其他固體廢物的具體範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式確定, 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 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 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是明確了“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的範圍。

實施條例規定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是指為社會公眾提供生活汙水處理服務的場所, 不包括為工業園區、開發區等工業聚集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提供汙水處理服務的場所, 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自建自用的汙水處理場所。

三是明確了規模化養殖繳納環境保護稅的相關問題, 規定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並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依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 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問: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是如何確定的?實施條例在這方面進一步明確了哪些問題?

答: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的規定,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確定計稅依據, 應稅固體廢物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計稅依據, 應稅雜訊按照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分貝數確定計稅依據。

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 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有關計稅依據的兩個問題:一是考慮到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 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對依法綜合利用固體廢物暫予免征環境保護稅, 為體現對納稅人治汙減排的激勵, 實施條例規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餘額。

二是為體現對納稅人相關違法行為的懲處, 實施條例規定, 納稅人有非法傾倒應稅固體廢物, 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將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 篡改、偽造污染物監測資料以及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情形的, 以其當期應稅污染物的產生量作為污染物的排放量。

問:對環境保護稅法第13條關於減征環境保護稅的規定, 實踐中如何把握相關界限, 實施條例對此有沒有明確?

答:環境保護稅法第13條規定,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於排放標準30%的,

減按75%徵收環境保護稅;低於排放標準50%的, 減按50%徵收環境保護稅。

為便於實際操作, 實施條例首先明確了上述規定中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濃度值的計算方法。 同時, 實施條例按照從嚴掌握的原則, 進一步明確限定了適用減稅的條件:應稅大氣污染物濃度值的小時平均值或者應稅水污染物濃度值的日平均值, 以及監測機構當月每次監測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 均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問:為保障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順利開展, 實施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從實際情況看, 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相對更為複雜。 為保障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順利開展, 實施條例在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 及時協調、解決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工作中重大問題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稅收征管中的職責以及互相交送資訊的範圍,並對納稅申報地點的確定、稅收徵收管轄爭議的解決途徑、納稅人識別、納稅申報資料資料異常包括的具體情形、納稅人申報的污染物排放資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送的相關資料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以及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無償為納稅人提供有關輔導、培訓和諮詢服務等做了明確規定。

問:實施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施行,屆時是否還徵收排汙費?

答: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27條規定,自該法201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不再徵收排汙費。實施條例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施行,作為徵收排汙費依據的《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及時協調、解決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工作中重大問題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稅務機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稅收征管中的職責以及互相交送資訊的範圍,並對納稅申報地點的確定、稅收徵收管轄爭議的解決途徑、納稅人識別、納稅申報資料資料異常包括的具體情形、納稅人申報的污染物排放資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交送的相關資料不一致時的處理原則,以及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無償為納稅人提供有關輔導、培訓和諮詢服務等做了明確規定。

問:實施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施行,屆時是否還徵收排汙費?

答: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27條規定,自該法201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不再徵收排汙費。實施條例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施行,作為徵收排汙費依據的《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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