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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陶榮鉛受賄 一審獲刑十年六個

12月22日上午,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審判庭依法對百色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陶榮鉛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以受賄罪判處陶榮鉛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並對被告人陶榮鉛退出的受賄贓款人民幣83.77萬元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其餘贓款依法繼續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

2004年至2016年, 被告人陶榮鉛先後利用其擔任防城港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防城港市防城區委書記、百色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 為防城港市富康房地產有限公司、廣西誠鑫工程有限公司、百色市必晟礦業有限公司、百色市光大錳業公司、廣西福洋電力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廣西靖西市一洲錳業有限公司及韋芝德、丁紹雲、徐安斌在承攬工程項目、拆遷、保障企業用電、獲得電價優惠和電力項目招投標等方面提供幫助,

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及個人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612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陶榮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為他人謀取利益, 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鑒於被告人陶榮鉛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且主動交代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 並主動退贓人民幣83.77萬元,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陶榮鉛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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