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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軌女大學生花費40多萬元助購房 妻子起訴返還購房款

相伴十多年的丈夫, 背著自己出軌在校女學生。 丈夫不僅與女學生婚外生子, 還偷偷花費40多萬元為婚外情對象買了一套房子。 對此, 妻子沒有選擇隱忍, 而是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2月19日上午, 筆者從福建省壽寧縣法院獲悉, 經法院調解, 該案件最終達成和解協定。

出軌男子與女學生婚外情生子買房

據介紹, 柴靜與丈夫黃亮光(化名)早在1997年便已登記結婚, 同年底, 他們兒子出生。 因黃亮光是做建築裝修生意, 為了家庭, 婚後柴靜犧牲了自己事業, 全職在家相夫教子。 結婚後十多年, 夫妻感情一直融洽。

然而, 到了結婚的第15個年頭, 夫妻關係亮起了紅燈, 紅燈始于黃亮光的婚內出軌。

據瞭解, 2012年下半年始, 黃亮光長期不歸家, 對柴靜及孩子也不及往日關心, 且花銷突然巨大。 後來, 在柴靜的再三追問下, 黃亮光終於承認於2012年10月認識一名年輕女子李霞(化名), 並與其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 對方還于2013年底為黃亮光生育了一名私生子。

辯駁對方隱瞞婚姻狀況和年齡

筆者瞭解到, 庭審中, 李霞也對柴靜的說法進行辯駁。

李霞表示, 她也是一名受害者。 據其介紹, 李霞是在2012年5月與黃亮光相識, 當時她還是在校大學生。 相識初期, 黃亮光向其隱瞞婚姻狀況和實際年齡, 年幼無知的她才會與黃亮光交往。

當兩人相處一段時間後,

李霞發現黃亮光欺騙她, 後就與黃亮光慢慢疏遠了。 李霞說, 她與黃亮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 對外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所以她認為, 她與黃亮光間不存在重婚的情況。

李霞表示, 目前其大部分時間都在娘家, 2015年9月才出去工作, 兒子都是由其父母撫養。 她認為, 柴靜訴狀稱其購房, 黃亮光為其支付48萬元缺乏事實依據。

她還表示, 黃亮光的欺騙行為嚴重傷害了她的身心健康, 也毀了她一生的幸福, 即使給她一些補償也是情理之中。 她認為, 這種補償不屬於不當得利, 所以柴靜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她請求法院駁回柴靜的訴訟請求。

調解返還購房款中抵扣私生子撫養費達成協議

對於柴靜和李霞的說法, 壽寧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柴靜與黃亮光系合法夫妻, 在柴靜與黃亮光就夫妻共同財產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 柴靜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黃亮光為李霞支付的48多萬元購房款系柴靜與黃亮光的夫妻共同財產, 黃亮光處分該財產時未征得柴靜的同意, 既損害了柴靜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權, 也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 當屬無效。

另外, 法院還認為, 李霞對上述款項為非善意取得, 其取得沒有合法根據, 構成不當得利。 為此, 柴靜要求李霞返還不當得利的訴訟請求, 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 李霞應於判決生效10日內返還購房款48多萬元。

據介紹, 在判決生效後, 李霞並未返還購房款。 後來柴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近日, 經壽寧縣法院多次調解, 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定:柴靜同意李霞一次性返還購房款481692元;柴靜同意在李霞返還的購房款中支付38多萬元用於抵扣黃亮光與李霞達成的子女撫養協定中私生子的撫養費, 剩餘10萬元返還柴靜, 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承辦法官表示, 該案中, 法院的執行和解工作達到一定社會效果。 一方面李霞的住房不必被強制執行, 保障了李霞與孩子的住房需求, 不至於無家可歸;另一方面, 也解決了黃亮光非婚生子的撫養費問題, 雙方不需要就這個糾紛再另行起訴至法院, 減少當事人的訴累。 (陳健 郭強)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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