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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新證據在二審和再審中的作用

在民事訴訟中, 如果當事人一審不能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二審或判決生效才發現新的證據, 那麼應該在二審庭審時向法院提供,

如申請再審則在再審申請書中著重闡述新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這是當事人參加訴訟的一項主要義務。

訴訟活動中,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 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 人民 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 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 證據, 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這是當事人及代理人須注意的訴訟知識。

一、民事訴訟新證據在二審的作用。

民事訴訟新證據是這樣認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1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 他認為是指以下情形:1、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

經人民法院准許, 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2、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 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 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 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 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換言之民事訴訟二審新證據是指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 但未被當事人知悉,

掌握的證據。 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 且有條件取得, 因不瞭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 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 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 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為了反駁對方的主張或舉證, 而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 經法院准許延期, 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違反客觀事實的。 但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能在期限內提供證據的, 應明確排除在“客觀原因”之外, 稱之為新證據。 在二審時, 當事人提交到法院視為新證據, 該證據有效, 可能會否定一審判決。

二、民事訴訟新證據在再審中的作用

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生效後, 當事人發現新證據而申請再審, 此時新證據對再審有什麼作用?再審申請當事人提交新證據是有時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 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第四十五條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第四十六條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事訴訟將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界定於再審程式啟動之前,這種限定不利於法院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從事實認定角度看,應當給予申請再審當事人新證據提交的期限。如在再審時,當事人提交到法院的新證據與案件有關聯、且真實合法,可以認定該證據有效,法院依法應支援再審申請當事人的再審請求。以確保司法公平正義。

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第四十五條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第四十六條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事訴訟將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界定於再審程式啟動之前,這種限定不利於法院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從事實認定角度看,應當給予申請再審當事人新證據提交的期限。如在再審時,當事人提交到法院的新證據與案件有關聯、且真實合法,可以認定該證據有效,法院依法應支援再審申請當事人的再審請求。以確保司法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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