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與肖先生于2008年協定離婚, 離婚協定約定由肖先生撫養二人婚生女兒肖某, 王女士每月支付150元撫養費。 然而, 隨著物價的不斷上漲, 當時約定的撫養費已不足以維持當前的生活, 肖某將母親王女士起訴到法院, 請求法院判決王女士按每月300元的標準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的撫養費合計11700元。 近日, 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結了此起變更撫養費糾紛案, 判決支持了肖某的訴訟請求。
據瞭解, 王女士和肖先生婚後於2004年生下一女肖某。 2008年, 王女士和肖先生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 二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肖某由父親肖先生撫養,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肖某是王女士與肖先生的婚生女兒, 雖然王女士與肖先生已經離婚, 但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除, 且二人的離婚協議也約定了撫養權和撫養費,
據此, 被告王女士應該根據法律規定和協定約定繼續履行支付肖某的撫養費。 鑒於生活需求成本上漲, 消費性支出逐年提高, 原來約定的每月150元撫養費是依據雙方離婚時的經濟條件達成的, 現已不能滿足肖某的生活需要, 故原告肖某訴請按每月300元的標準, 要求被告王女士支付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的撫養費合計11700元, 理由充分, 應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