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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價上漲女兒訴請增加撫養費 法院予以支持

王女士與肖先生于2008年協定離婚, 離婚協定約定由肖先生撫養二人婚生女兒肖某, 王女士每月支付150元撫養費。 然而, 隨著物價的不斷上漲, 當時約定的撫養費已不足以維持當前的生活, 肖某將母親王女士起訴到法院, 請求法院判決王女士按每月300元的標準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的撫養費合計11700元。 近日, 廣東省平遠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結了此起變更撫養費糾紛案, 判決支持了肖某的訴訟請求。

據瞭解, 王女士和肖先生婚後於2004年生下一女肖某。 2008年, 王女士和肖先生因感情不和而協議離婚, 二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肖某由父親肖先生撫養,

母親王女士每月支付撫養費150元, 王女士有探望權。 由於近年來物價不斷上漲, 肖某的撫養成本也水漲船高, 原來約定的每月150元撫養費已不能滿足肖某的成長需要, 同時自2014年1月起, 王女士又停止支付肖某的撫養費, 導致肖某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 肖某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無奈之下將母親王女士告上了法庭, 請求法院判決按每月300元的標準, 支付自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的撫養費合計117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肖某是王女士與肖先生的婚生女兒, 雖然王女士與肖先生已經離婚, 但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不因父母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消除, 且二人的離婚協議也約定了撫養權和撫養費,

二人的離婚協議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被告王女士自2014年1月起未支付給肖某撫養費, 違反了法律規定和協議約定。

據此, 被告王女士應該根據法律規定和協定約定繼續履行支付肖某的撫養費。 鑒於生活需求成本上漲, 消費性支出逐年提高, 原來約定的每月150元撫養費是依據雙方離婚時的經濟條件達成的, 現已不能滿足肖某的生活需要, 故原告肖某訴請按每月300元的標準, 要求被告王女士支付2014年1月至2017年3月的撫養費合計11700元, 理由充分, 應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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