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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農商行資產處置背後的利益迷霧

《人民法治》雜誌記者 徐廣忠

2017年的最後一周,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政府召開“關於南方物資公司、南方廣恒公司資產處置的工作會議”, 政府辦召集禪城區人民法院、區經科局等單位相關領導就轄區內兩家公司面臨的資產處置困境展開研究協調, 希望這兩家公司的問題能得到妥善解決, 繼續為地方經濟發展和解決就業等服務。

在此之前的2016年3月和12月, 佛山市政府也多次召開銀企協調會, 欲協調幫助兩家企業走出困境, 渡過難關。

政府方面認為, 南方物資公司、南方廣恒公司是佛山市知名企業,

公司經營業績一直很好, 為地區的經濟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兩家企業因為遭受天津渤海鋼鐵集團軋一公司(下稱軋一公司)惡意訴訟, 導致佛山農商銀行恐慌抽貸, 嚴重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 如今企業資產面臨被處置的局面。

地方政府積極挽救企業發展中的困境, 彰顯了佛山市、區政府領導積極作為、為企業排憂解難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 同時, 企業每年數千萬的稅收以及數百人的就業問題也是該企業能夠吸引社會關注的重要因素。

然而, 在地方各級政府領導積極想法設法為企業擺脫困境出謀劃策的同時, 一份資產處置方案也在緊鑼密鼓的進行, 法院、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的另一個程式, 讓企業陷入風口浪尖,

前途未蔔。

巨額債權零元轉讓?

南方廣恒公司的危機源於一場有預謀的虛假訴訟, 在合作方軋一公司以造假等手段發起多起虛假訴訟後, 企業正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 除了合作方拖欠的巨額債務外, 還到佛山告知廣恒公司授信銀行佛山農商行對其斷貸, 導致企業資金鏈斷裂, 最終銀行轉讓了該公司的抵押資產, 同時, 在處置企業資產時, 發生的種種亂象讓南方廣恒公司陷入破產邊緣。

據資料顯示, 自2005年佛山農商行對南方廣恒的授信從1.8億元開始增加, 到2013年增加到2.8億元, 2014年授信也是2.8億元。

然而, 虛假訴訟發生後, 佛山農商行卻緊急抽貸, 在企業不能償還貸款的情況下, 向佛山市禪城區法院提起執行申請, 禪城區人民法院在受理後決定對抵押物進行拍賣以償還貸款。

在評估時, 卻出現資產嚴重縮水的問題。 同一批抵押物, 銀行授信時評估價是16118萬元, 拍賣時評估價只有2080萬元, 資產縮水87%, 其間只相隔3年。

“我們的生產線是極具高科技含量的複合式生產線, 而且能正常使用, 即使有折舊, 3年的時間也不至於縮水87%吧?”南方廣恒公司副總經理于洋說。

另外, 關於房產等抵押物的評估也嚴重縮水, 而在佛山當地, 其土地價格近幾年都是大幅增長的。

法院為此作出的答覆是, 貸款時的評估價和拍賣時肯定有區別, 抵押物最後還是要放到市場上拍賣, 回歸其市場價格。

雖然企業對評估存在嚴重縮水表示質疑, 但依然沒有阻止銀行的資產處置進程。

2017年6月23日, 佛山農商行和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將佛山農商行處置的南方廣恒等公司的債權轉讓給華融深圳公司。

蹊蹺的是, 雙方雖然簽訂了轉讓合同, 但標的債權轉讓價格卻是空白的。 這讓南方廣恒公司感到困惑, 標的如此巨大的資產包, 雙方在沒有達成價格一致的情況下就簽訂合同?

佛山農商銀行和華融資產公司簽訂的債權轉讓合同, 轉讓價格處為空白

南方廣恒公司在得知佛山農商行和華融公司簽訂價格是零元合同後, 認為其雙方是在有意壓低資產價值, 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屬於無效合同。

對於債權零元轉讓的問題,禪城區法院執行局一負責人稱沒有問題,但卻不能給出合適解釋,只是稱如有異議,可向法院起訴。

但是,當南方廣恒公司向禪城區法院提交訴狀後,法院卻提出需要南方廣恒公司提供起訴所依據的證據和證據來源的原件。

對此,有律師指出,法院此時要原件沒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立案必須拿證據原件,只要符合起訴條件就可立案,並且佛山農商行和華融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已經在禪城區法院備案存檔,法院依此合同提出執行,就是認可了這一合同。現在即使需要合同,也是到法庭質證階段再提供。

據瞭解,《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資產公司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要嚴格遵守真實性、潔淨性和整體性原則,通過評估或估值程式進行市場公允定價,實現資產和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不得與轉讓方在轉讓合同等正式法律檔之外簽訂或達成影響資產和風險真實性完全轉移的改變交易結構、風險承擔主體及相關權益轉移過程等的協議或約定,不得設置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不得違規進行利益輸送,不得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規避資產品質監管提供通道。"據此,商業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如違背真實性原則,可能被認為當事人未達成合意,轉讓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按照這一通知,佛山農商行和華融公司簽訂價格的空白合同應當無效,如果雙方存在其他合同,也是明確不允許的行為。

其實,資產縮水受損的並非南方廣恒等關聯公司,由於佛山市國資委也是佛山農商行股東之一,如果賤賣銀行債權,受損的還有地方政府,勢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而對於這種對多方都不利的資產處置方案,誰是贏家呢?

“佛山農商行與深圳華融零元的債權轉讓合同,這是違法違規的無效合同,存在重大問題,是對我們外商投資企業產權的重大侵害”。佛山南方廣恒公司負責人表示,沒有經過聽證調查,也沒有公開的招投標等程式,一份合計2.8億的中外合資企業的資產包,農商銀行就這樣以零元的價格轉讓給深圳華融公司,而禪城區法院居然裁定合法有效。

佛山禪城區法院執行局法官曹某稱,“我們出具的裁定沒有問題,農商行已經將債權轉給深圳華融了”。

對此,佛山市禪城區政府負責人表示:“佛山農商行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革,欲合併佛山三水、高明兩地農商行,企業緊急處置債權可能是為了降低不良率?但零元轉讓怎麼可能,也許另有原因。”

佛山市農商行負責人則表示,“我們也沒辦法,天津方面查封抵押物,我們只能跟著告。當時軋一還派人過來,告訴我們等他們的官司打贏了,可以買佛山這裡的資產包,讓我們先抽貸並起訴,可以節約時間。”

最高法2009年19號文及銀監會2016第56號文所涉及及描述的違法違規處置不良資產的規定皆指出,零元債權轉讓合同都是不允許的,違背了債權的清潔、真實、完整性轉移的要求。而這份核心的證據卻來自於禪城區法院,法官依據此份合同裁定債權轉讓合法有效,變更執行申請人成立,巨額債權依附零元的轉讓合同就這樣從佛山農商行的不良報表中到了華融深圳公司。

另外,雙方的債權轉讓合同顯示,華融公司的法人蓋章不是袁護平(工商登記的法人),而是另外一家公司的法人孫正文。

對此有律師認為,這份債權轉讓的事實存在很多虛假成分,完全符《合同法》52條描述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嚴重侵犯了外資企業產權利益。

南方廣恒公司負責人指出,無論是渤鋼軋一的虛假訴訟,還是銀行的低價處理,其背後都是利益驅動在作怪。首先,軋一的虛假訴訟,屬於惡人先告狀,其目的是為了逃避自身債務,逃避中央巡視審計暴露的巨額財務漏洞,惡意訴訟讓天津南辰等公司陷入停頓甚至倒閉,那麼軋一公司的債務就能逃避甚至免除。而佛山農商行的種種做法也讓人費解,據悉,該行面臨重組,在此背景下,銀行積極處理手裡的相關債權是否另有隱情值得思考。

欲上市公司面臨倒閉邊緣

據瞭解,渤鋼軋一隸屬於渤海鋼鐵集團,是集燒結、煉鐵、煉鋼、軋材、延深加工和貿易、物流、房地產於一身的國有鋼鐵聯合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佛山南方廣恒公司創始人曾曉華是華南界研發鋼鐵行業的泰斗級的人物,是國家鋼板表面塗鍍方面的專家。

天津南辰鋼鐵公司和渤鋼軋一曾有合作,軋一公司借助天津南辰的核心產品“黑退鋼板”打開出口市場,借用天津南辰的出口客戶創造出口業績。

在經營過程中,軋一公司多次向天津南辰提出意向,希望雙方整合成立一家混合所有制經濟公司,欲利用各自優勢做大做強並積極上市。

一邊是技術型企業,一邊是國企的大平臺,上述兩家企業開始了具體的合作行動。2013年的7月,天津南辰公司組織將相關的四家公司的房產土地證原件“借給”軋一公司進行資產評估。此後,因事情遲遲未有推動,當其他幾家公司要求返還借出的房產土地證原件時,卻遭到渤鋼軋一拒絕。

“沒想到再次見到房產土地證原件的時候,卻是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上。”南方廣恒公司負責人于洋稱,渤鋼軋一通過一些虛擬的擔保函,聲稱上述房產土地證原件是擔保抵押物,“我們成了被告”。

據於洋提供的一份“軋一公司惡意發起的虛假訴訟清單”顯示,自2014年4月份始,天津冶金軋一國際貿易公司陸續向天津南辰鋼鐵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廣恒鋼鐵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資實業有限公司發起了共計64起民事訴訟。

後經法院鑒定結論認為,涉案證據系電腦複印而成,更多的訴訟手段甚至包括了捏造合同、匯票造假、債務轉移等等,遂將大部分案件駁回,部分繼續審理的也以渤鋼軋一公司敗訴而終。

最終,多起訴訟都以原告撤訴或敗訴告終。此外,剩餘的虛假訴訟中大多都涉及捏造合同、匯票造假、偽造事實等行為。

因南方廣恒公司和南方物資公司在佛山農商銀行有兩億多元的貸款,在軋一公司的虛假訟訴發生後,農商行便對企業斷貸。因資金鏈斷裂,雖然天津法院後來解除了對工地、廠房的查封,但企業不得不陷入停產狀態,2000多名員工被迫失業,每年大約損失3000萬的國家稅收。

需要指出的是,在渤鋼軋一虛假訟訴之前,尚欠天津南辰公司近三億元的貨款,至今沒有償還。

另據瞭解,天津軋一法定代表人林嚴因涉嫌利用虛假證據訴訟,正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現狀不明。

“作為原告天津軋一起訴基礎的合同全部是偽造的,光就這一點,就足以證明原告濫用訴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指出,民事訴訟法13條第1款規定了民事訴訟程式原則,要求當事人進行訴訟時尤其是起訴時,要誠實善意,不得濫用起訴權,“此案至少可以表明原告方實施了騷擾性的訴訟行為,詐欺訴訟行為。”

其實,南方廣恒的遭遇並非個案,多年來,很多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一直存在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在國企、銀行等多重壓力下企業生命力非常脆弱,其抵抗風險的能力普遍不強,一旦遇到風吹草動便傷筋動骨甚至危及企業生命。所以,如何更好地保護和促進一些企業良好發展,還需要政府、企業等各方面積極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以更好地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引申閱讀:《廣東佛山:中外合資企業 資產拍賣估值縮水87%》(http://www.rmfz.org.cn/news/show-60130.html)

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應屬於無效合同。

對於債權零元轉讓的問題,禪城區法院執行局一負責人稱沒有問題,但卻不能給出合適解釋,只是稱如有異議,可向法院起訴。

但是,當南方廣恒公司向禪城區法院提交訴狀後,法院卻提出需要南方廣恒公司提供起訴所依據的證據和證據來源的原件。

對此,有律師指出,法院此時要原件沒有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立案必須拿證據原件,只要符合起訴條件就可立案,並且佛山農商行和華融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已經在禪城區法院備案存檔,法院依此合同提出執行,就是認可了這一合同。現在即使需要合同,也是到法庭質證階段再提供。

據瞭解,《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5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資產公司收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要嚴格遵守真實性、潔淨性和整體性原則,通過評估或估值程式進行市場公允定價,實現資產和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不得與轉讓方在轉讓合同等正式法律檔之外簽訂或達成影響資產和風險真實性完全轉移的改變交易結構、風險承擔主體及相關權益轉移過程等的協議或約定,不得設置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不得違規進行利益輸送,不得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規避資產品質監管提供通道。"據此,商業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債權,如違背真實性原則,可能被認為當事人未達成合意,轉讓合同效力存在瑕疵。

按照這一通知,佛山農商行和華融公司簽訂價格的空白合同應當無效,如果雙方存在其他合同,也是明確不允許的行為。

其實,資產縮水受損的並非南方廣恒等關聯公司,由於佛山市國資委也是佛山農商行股東之一,如果賤賣銀行債權,受損的還有地方政府,勢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而對於這種對多方都不利的資產處置方案,誰是贏家呢?

“佛山農商行與深圳華融零元的債權轉讓合同,這是違法違規的無效合同,存在重大問題,是對我們外商投資企業產權的重大侵害”。佛山南方廣恒公司負責人表示,沒有經過聽證調查,也沒有公開的招投標等程式,一份合計2.8億的中外合資企業的資產包,農商銀行就這樣以零元的價格轉讓給深圳華融公司,而禪城區法院居然裁定合法有效。

佛山禪城區法院執行局法官曹某稱,“我們出具的裁定沒有問題,農商行已經將債權轉給深圳華融了”。

對此,佛山市禪城區政府負責人表示:“佛山農商行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革,欲合併佛山三水、高明兩地農商行,企業緊急處置債權可能是為了降低不良率?但零元轉讓怎麼可能,也許另有原因。”

佛山市農商行負責人則表示,“我們也沒辦法,天津方面查封抵押物,我們只能跟著告。當時軋一還派人過來,告訴我們等他們的官司打贏了,可以買佛山這裡的資產包,讓我們先抽貸並起訴,可以節約時間。”

最高法2009年19號文及銀監會2016第56號文所涉及及描述的違法違規處置不良資產的規定皆指出,零元債權轉讓合同都是不允許的,違背了債權的清潔、真實、完整性轉移的要求。而這份核心的證據卻來自於禪城區法院,法官依據此份合同裁定債權轉讓合法有效,變更執行申請人成立,巨額債權依附零元的轉讓合同就這樣從佛山農商行的不良報表中到了華融深圳公司。

另外,雙方的債權轉讓合同顯示,華融公司的法人蓋章不是袁護平(工商登記的法人),而是另外一家公司的法人孫正文。

對此有律師認為,這份債權轉讓的事實存在很多虛假成分,完全符《合同法》52條描述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嚴重侵犯了外資企業產權利益。

南方廣恒公司負責人指出,無論是渤鋼軋一的虛假訴訟,還是銀行的低價處理,其背後都是利益驅動在作怪。首先,軋一的虛假訴訟,屬於惡人先告狀,其目的是為了逃避自身債務,逃避中央巡視審計暴露的巨額財務漏洞,惡意訴訟讓天津南辰等公司陷入停頓甚至倒閉,那麼軋一公司的債務就能逃避甚至免除。而佛山農商行的種種做法也讓人費解,據悉,該行面臨重組,在此背景下,銀行積極處理手裡的相關債權是否另有隱情值得思考。

欲上市公司面臨倒閉邊緣

據瞭解,渤鋼軋一隸屬於渤海鋼鐵集團,是集燒結、煉鐵、煉鋼、軋材、延深加工和貿易、物流、房地產於一身的國有鋼鐵聯合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佛山南方廣恒公司創始人曾曉華是華南界研發鋼鐵行業的泰斗級的人物,是國家鋼板表面塗鍍方面的專家。

天津南辰鋼鐵公司和渤鋼軋一曾有合作,軋一公司借助天津南辰的核心產品“黑退鋼板”打開出口市場,借用天津南辰的出口客戶創造出口業績。

在經營過程中,軋一公司多次向天津南辰提出意向,希望雙方整合成立一家混合所有制經濟公司,欲利用各自優勢做大做強並積極上市。

一邊是技術型企業,一邊是國企的大平臺,上述兩家企業開始了具體的合作行動。2013年的7月,天津南辰公司組織將相關的四家公司的房產土地證原件“借給”軋一公司進行資產評估。此後,因事情遲遲未有推動,當其他幾家公司要求返還借出的房產土地證原件時,卻遭到渤鋼軋一拒絕。

“沒想到再次見到房產土地證原件的時候,卻是在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上。”南方廣恒公司負責人于洋稱,渤鋼軋一通過一些虛擬的擔保函,聲稱上述房產土地證原件是擔保抵押物,“我們成了被告”。

據於洋提供的一份“軋一公司惡意發起的虛假訴訟清單”顯示,自2014年4月份始,天津冶金軋一國際貿易公司陸續向天津南辰鋼鐵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廣恒鋼鐵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資實業有限公司發起了共計64起民事訴訟。

後經法院鑒定結論認為,涉案證據系電腦複印而成,更多的訴訟手段甚至包括了捏造合同、匯票造假、債務轉移等等,遂將大部分案件駁回,部分繼續審理的也以渤鋼軋一公司敗訴而終。

最終,多起訴訟都以原告撤訴或敗訴告終。此外,剩餘的虛假訴訟中大多都涉及捏造合同、匯票造假、偽造事實等行為。

因南方廣恒公司和南方物資公司在佛山農商銀行有兩億多元的貸款,在軋一公司的虛假訟訴發生後,農商行便對企業斷貸。因資金鏈斷裂,雖然天津法院後來解除了對工地、廠房的查封,但企業不得不陷入停產狀態,2000多名員工被迫失業,每年大約損失3000萬的國家稅收。

需要指出的是,在渤鋼軋一虛假訟訴之前,尚欠天津南辰公司近三億元的貨款,至今沒有償還。

另據瞭解,天津軋一法定代表人林嚴因涉嫌利用虛假證據訴訟,正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現狀不明。

“作為原告天津軋一起訴基礎的合同全部是偽造的,光就這一點,就足以證明原告濫用訴權。”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指出,民事訴訟法13條第1款規定了民事訴訟程式原則,要求當事人進行訴訟時尤其是起訴時,要誠實善意,不得濫用起訴權,“此案至少可以表明原告方實施了騷擾性的訴訟行為,詐欺訴訟行為。”

其實,南方廣恒的遭遇並非個案,多年來,很多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一直存在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在國企、銀行等多重壓力下企業生命力非常脆弱,其抵抗風險的能力普遍不強,一旦遇到風吹草動便傷筋動骨甚至危及企業生命。所以,如何更好地保護和促進一些企業良好發展,還需要政府、企業等各方面積極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以更好地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引申閱讀:《廣東佛山:中外合資企業 資產拍賣估值縮水87%》(http://www.rmfz.org.cn/news/show-60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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