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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1月1日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開始實施, 其中規定了我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同時規定我市部分地區將禁止銷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銷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地點一定要記牢:
本市外環線以內(含外環線)地區禁止銷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外環線以外的下列區域或者地點同樣禁止銷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橋樑、隧道、電力設施、燃氣設施、加油加氣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其周圍100米的範圍內;
(四)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養老機構、旅館、商場、市場、文化娛樂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綠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六)港區、自然保護區、產業園區;
各區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燃放煙花爆竹不僅污染環境, 還極易引發火災事故及人身傷害事故, 請大家自覺遵守禁放規定。 如果違反相關規定, 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員警蜀黍將責令停止燃放, 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