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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關於禁止在市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

根據《呂梁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呂梁市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通知》要求, 現就離石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放區域:興盛路—北川河東路—晉綏路—離石高架橋—龍山路—高速東口—濱河北路—鳳山路—興盛路圍合區域。

二、禁放時間:自2017年12月28日起。

三、禁放區域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儲存、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新增煙花爆竹場所, 現有經營煙花爆竹單位逐步予以取締。

四、重大慶典和節日, 確需在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燃放煙花爆竹的, 由主辦單位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許可,

經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方可進行。

五、對違反本通告者,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並依法予以5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反本通告的黨員、幹部, 由公安部門移送紀監部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阻礙、干預依法執行公務的, 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賓館、酒店、物業等經營單位對本服務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負監管主責, 發現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要予以勸阻。 對不履行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職責的, 根據《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 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整改, 並予警告;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視情節輕重, 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勸阻、舉報, 舉報電話:110。

八、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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